每日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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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审、重审、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行政机关的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行政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3.上诉人(未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按原审地位列明,均上诉的都是上诉人)适格→法定的判决、裁定(驳回起诉,不予立案,管辖异议)→法定期限(判决15日,裁定10日)→上诉状(原审/二审→5日内原审移至二审)

  4.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地方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其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对原审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5.法院决定再审:本院院长对本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或违法调解(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错误判决裁定或违法调解,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6.行政附带民事诉讼:(1)适用案件: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2)启动方式:依申请,不是依职权;(3)申请期限:一般是一审开庭审理前,特殊时也可在法庭调查中申请;(4)具体处理:单独立案(裁决案件除外)→一并审理→分别裁判→单独上诉→全案移送一审案卷→二审全面审理;(5)法律适用:审理民事争议时,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6)同一审判组织:由行政审判庭统一审理。

  7.被告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1-2名代理人。

  8.原则上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其他案件(如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9.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10.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11.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调解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2.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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