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有道 遵规而行」之(十三):科研活动中的三种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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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是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负责任的科研活动的最低要求。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理解基本的科研行为规范,识别各种可能出现的不端科研行为,认识各种不端科研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是非常必要的。

有关科研活动中不端行为的界定

  国际科学界将严重违反基本的科研诚信的行为称为科研不端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违反科学界通用的道德标准,或严重背离相关研究领域的行为规范;

  (2)具有主观故意性,明知故犯或肆无忌惮;(3)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观点分歧。

  

美国对FFP(杜撰、篡改和剽窃)的相关防范策略与机制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是生命科学领域中世界最大的资助机构,它除了资助国立卫生研究院下属的研究机构外,每年还对大学和研究机构申请的3万件以上的研究项目提供1兆日元以上的资助。如果在资助申请书中发现有“研究资料的捏造、篡改和抄袭”等情况的话,申请人将被看做是“欺诈盗取政府资金”,由此构成明确的犯罪。而在获取资助之后,如果出现故意抹去表明药物实验具有副作用的负面数据的行为,则该行为将被认定为篡改;如果药物在实际应用中对病人造成了危害,那无疑将构成犯罪。但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被立案,也并非所有的不端行为都必然同犯罪联系在一起。因此,如果只将犯罪作为问题追究,那科学界所面临的上述矛盾和问题是无法得到全面解决的。

  通常情况下,如某大学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方将会遴选中立的第三方,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整个调查程序必须保密,防止因外界施加不当压力,让调查人员保持中立,无惧无畏,做出事实认定。即当事人有无剽窃事实,是故意的还是疏忽,性质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是偶犯还是累犯。在此过程中,校方也尊重涉嫌人的正当程序与隐私权,给予涉嫌剽窃者陈述、举证和申辩机会,以避免无中生有的学术剽窃指控,或同行出于学术嫉妒,刻意散布流言蜚语,对当事人无端中伤。调查结束以后,校方允许最终的调查与报告内容不公开,但处理决定必须公开。当事人不服可以对簿公堂。在对FFP的审查过程中,避免单向不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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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李佳 杨小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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