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卷一背诵

法理学

专题二法的运行

  一、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

  国家权力的三重划分: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

  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监督

  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法的运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1.立法的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

  (1)立法权: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2)立法体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相关;中国:一元两级多层次。

  (3)立法原则:法治、民主、科学。【注意】立法讲究审慎,不追求效率。

  (4)立法方式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制定又分为制定与认可两种方式。

  【注意】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既可能是行政立法权,也可能是授权立法权。

  2.法的实施: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

  3.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行的状态或程度。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法的实效。

  4.执法(法的执行):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程序性要求没有司法严格和细致;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

  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能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5.司法(法的适用):法院、检察院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主体是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涉及法律问题争议的解决,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1)司法(法的适用)特点:具有被动性,一般不能主动实施;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

  (2)司法(法的适用)原则: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独立——①司法权具有专属性;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注意】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也属于法的适用。

  6.守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是积极的守法,不违法是消极守法。守法=积极守法+消极守法。

  守法的主体是一切主体,即所有自然人和组织。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的义务。

  7.法律监督=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专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属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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