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考 历 | 专题十、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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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 周日

  宜重复

  7月30日,丁酉年闰六月初八

  专题十、期间与送达

  • 考点1、期间的计算

  • 考点2、送达

  距离司法考试还有48

  

专题十、期间与送达

ღ期间的计算ღ

  2010-2-3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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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 【考点】期间的计算

  •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AB(原答案选A)。

  • 选项A,根据《刑诉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对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时间应计入在审理期限中,依题意,A项正确。

  • 选项B,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B项正确。

  • 选项C,根据《刑诉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可知,补充侦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C项错误。

  • 选项D,根据《刑诉法》第20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可知,在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间的期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所以,依题意D项错误,不当选。

  2011-2-29,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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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 【考点】期间的计算

  • 【答案及解析】根据新的条文规定,本题无解。期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期间的计算问题是历年司法考试常考的问题,考生需要掌握一些特殊期间的计算问题。

  • 选项A,考查的是中止审理的期间计算问题。所谓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A选项错误。

  • 选项B,考查的是法院庭前审查的期限问题。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活动也属于庭审活动的一部分,该期限也应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所以,选项B错误。

  • 选项C,考查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因拒绝辩护而延期审理出现的期间计算问题。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办案期限。但是,根据最新《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可知准备辩护的时间调整为十五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因此,选项C错误。

  • 选项D,考查的是因调取新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期间计算问题。延期审理的期间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都要计入办案期限。因此,选项D错误。

  • 从备考角度来看,考生需要将刑事诉讼中一些特殊期间的计算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比如,什么情形下要重新计算期间,什么情形下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什么条件下可以恢复期间的计算问题。根据新的条文规定,本题无解。

  2013-2-33,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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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 【考点】刑期的折抵及暂予监外执行违反规定刑期的计算

  •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A。根据《刑诉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选项A,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应该是77天,A错误。

  • 选项B,根据《刑诉法》第257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B正确。

  • 选项C,根据《刑诉法》第257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C正确。

  • 选项D,根据《刑法》第44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又根据《刑诉法》第74条可知,徒刑与管制刑的关系为二比一关系,所以选项D,丁在判决前的羁押期间208天能折抵徒刑208天,能折抵管制416天,选项D正确。

  2014-2-33,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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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 【考点】期间的计算

  •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C。

  • 选项A,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所以选项A错误。

  • 选项B,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这就是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并非以投入邮筒为准。所以选项B错误。

  • 选项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诉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所以选项C正确。

  • 选项D,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人办案期限。选项D混淆了精神病鉴定和医治时间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选项D错误。

  2015-2-31,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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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 【考点】期间的重新计算

  •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B。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情况发生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 选项A,根据《刑诉法》第15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选项A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一辆普通自行车并不属于条文中的另有重要罪行,不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选项A不当选。

  • 选项B,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B正确。

  • 选项C,根据《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期间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应当计入审限。选项C错误。

  • 选项D,根据《刑诉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选项D错误,因为一个月的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并不等于重新计算审限,阅卷之前的审理时间依然需要计入审限。选项D不当选。

  • 期间的计算属于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考生需要熟记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期间不计入的情形、期间恢复计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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ღ 送 达 ღ

  2013-2-7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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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 【考点】留置送达

  •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ACD。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 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或单位后,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据此,选项ACD正确。

  • B选项的错误之处在于,应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而非“起诉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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