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认定,保教费收取多少,有何扶持政策?清新区这样做

日前,清新区教育局联合清新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远市清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如何进行认定,保教费收取多少,有何扶持政策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清新区教育局等部门通过发布该文件,结合该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一步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和《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清新府办﹝2015﹞31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清远市清新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

本细则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在清远市清新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未评定等级的幼儿园及已评定为规范化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每学期不超过2800元(含2800元);评定为市一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每学期不超过3300元(含3300元);评定为省一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每学期不超过3800元(含3800元)。

(三)财务管理规范。幼儿园配备有财会人员且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立机构对公账户,政府专项奖补资金要存入对公账户,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有专职保安(门卫),每班按两教一保或三个教师配足配齐。各类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要逐年提高并达到相关要求。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及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认定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自愿提出申请,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幼儿园申请。每年3月份前,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书;

2.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

3.幼儿园相关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复印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资料;

4. 幼儿园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5. 幼儿园本学年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6. 幼儿园本年度近3个月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教职工购买社保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7. 《清远市清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申报的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提供。

(二)资格评审。区教育局根据幼儿园提供的材料,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对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资格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评审工作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

(三)公示公告。区教育局将评审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存有异议,由区教育局负责重新复核。

(四)普惠性幼儿园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负责发文认定,与认定的幼儿园法人代表签署《清远市清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局分别备存。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牌匾,同时报当地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清新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布普惠性民办园的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退出机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的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二)财政扶持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享受各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各类专项发展奖补资金。

2.符合《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暂行办法》补助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享受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民办公助”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基建工程设施、设备、教师工资补助、师资培训公用经费支出。

(三)加强保教帮扶

1.建立对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捆绑发展,提升普惠性民办园保教水平。

2.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3. 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具有同等地位。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公示机制。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收费项目须符合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理由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机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督导监管机制,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每年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和教学常规工作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

(三)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管理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财务审计。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建立监管机制。每年定期在清新区教育局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建立过程性监管机制。教育部门将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暗访、检查、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清新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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