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押解”也涉嫌变相示众游街

原标题:“集中押解”也涉嫌变相示众游街

第三只眼

违法犯罪就应该受到追究,但不应该“法外施刑”、任意羞辱,也不能突破“无罪推定”的原则。

据媒体报道,6月22日上午,在山东省邹城市人民广场,当地警方举行“春季严打攻势战果展示暨赃物返还”活动,其间,被抓捕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集中押解”进行现场指认:大批犯罪嫌疑人,身着囚服,戴着手铐脚镣,在警察的押解下,出现在邹城的繁华街头,引来路人的围观和指指点点。公众对此持有不同态度,有的认为大快人心;有的则质疑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虽然,这次活动名叫“集中押解”“指认现场”,但不难看出实际的传播效果就是变相的示众、游街。因为“指认现场”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为查找和印证某些事实和情节,组织犯罪嫌疑人对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查找和确认。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固定证据的手段之一,它可能是个案性质的,不可能把这么多案件的嫌疑人集中放在一起“指认现场”。

其实,个别地方的警方以指认现场、公捕公判大会、成果展示等名义,对犯罪嫌疑人搞示众的,不胜枚举。2012年,河南省周口项城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公开示众;2014年湖南岳阳市华容县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公开拘捕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并让他们挂着牌子站在“囚车”上游街示众。

这些地方的本意,无非是通过示众这种方式彰显其破案成果,震慑犯罪;现在看来,这种“羞辱刑”非但没有起到法治教育的作用,反而曝光了个别地区警方自身的法治意识短板——审判前的嫌疑人应被推定为无罪,不应提前受刑;“罪刑法定”原则也禁止警方搞任何法外施刑。

其实,早在1988年,两高、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强调,禁止搞任何变相的游街示众。

让人遗憾的是,个别地方祭出游街示众、公审大会这种“戏剧化”执法手段,这种行为明显违反1988年、1992年司法机关的文件,但鲜有受到追责的。

还要警惕的是,这几年随着自媒体的发达,个别地方警方违反法治精神的“快意恩仇”行为,比如,搞变相示众反而赢得一片廉价的叫好声。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违法犯罪就应该受到追究,但不应该“法外施刑”、任意羞辱,也不能突破“无罪推定”的原则。

沈彬(媒体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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