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对弈:代孕合法化应慎之又慎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刘 宝 见习记者 刘 芳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关于“代孕合法化”的讨论多次进入人们视野,近日,《人民日报》刊发的《生不出二孩真烦恼》一文,更将“代孕是否应合法放开”这一话题再度推至社会焦点,据了解,该文在新浪微博上达4168.5万的阅读量,《人民日报》称:“要把代孕技术放在一个特定的笼子里关着,但这个笼子不能太松,‘牛栏关猫’是不行的。”部分网友将此解读为代孕解禁的信号。就此话题,记者采访了普通夫妇、医疗工作者、相关政协委员和律师,来听一听,对代孕是否该合法,社会各界存在着怎样的态度和看法。

  代孕合法化将迎“破冰之举”?

  什么是“代孕”?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生育的女性,通过找其他人来代替怀孕的过程。代孕主要是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取男方的精子和女方的卵子(当女方因年龄太大无法提供健康卵子时可采用捐卵志愿者的卵子),在体外培育成胚胎,然后移植给代替怀孕的女性子宫中去。

  其实,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就已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同时明确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准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再次严禁中国大陆任何形式的代孕。

  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计委等12个部门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然而同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除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这曾一度被视为国家对禁止代孕的“松绑”。

  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当时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最终获通过的修正案中并未写入禁止代孕的条文,国家卫计委今后仍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而《人民日报》则在近日在微博中发起投票“45岁以后近90%女性无生育能力代孕是否可放开”。数据显示,全国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9000万左右家庭中,60%的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50%在40岁以上。随着年龄增加,生育率呈明显下降趋势,末次妊娠的平均年龄是40岁左右。因此,有医生建议适当放开代孕准入,但要防止商业代孕。这是《人民日报》在试水舆论,看看大家的反应。但既然敢这么问,必定是有计划,不管最后会不会实行,代孕合法化有望在法律准绳内慢慢实现。

  而在2月8日,国家卫计委宣传司司长毛群安表示,代孕是涉及法律、伦理和社会的比较复杂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是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对参与代孕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刑罚。下一步,国家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代孕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获得安全规范有效的辅助生殖技术。这是目前对于代孕是否合法,最官方的发声。

  合法VS不合法 见仁见智

  深圳市民王先生今年37岁,妻子35岁,至今未有小孩,为了能够生育子女,花了不少钱和不少心思。他对记者说,并不排斥代孕,比起没有孩子的苦,其他的麻烦对王先生来说并不是事儿。

  深圳市政协委员宋良毅则表示,代孕是帮助难以怀孕的人们的一条人道主义救济渠道。“在中国有大量的代孕需求,因此,代孕合法化在中国有实施的必要。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应该也有责任,做好具体实施法律条例和规范的顶层设计。既管理又疏导,既保证人口政策的稳定性和适度增长,又能满足人民群众在这方面的的迫切需求。不能像以往,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而在北京从事医疗传媒工作的李女士则反对合法代孕。她觉得代孕合法和人口(子宫)贩卖没有区别,假如代孕合法,是不是卖淫合法?吸毒合法?她觉得代孕会和利益挂钩,公益代孕存在于社会的几率微乎其微。

  “代孕妈妈事后放不下自己怀中别人的孩子,而打官司的并不是没有,这些违约问题,法院如何判,法律如何解释?我觉得代孕会损害女性的利益,我并不支持。代孕放开后必然会商业化。可以无偿献血,可以死后捐赠器官,但代孕怎么可能无偿?”李女士说。

  实际上,的确有不少人士,利用代孕赚钱,开代孕公司,代孕这个“地下产业”也危害不断。例如,2014年媒体就曾曝光武汉某医院出租科室给代孕机构牟利的事实。事件爆料人是一位进行非法代孕的女性,这位女性多次替人代孕,最后一次是代孕200多天后发现胎死腹中。由于频繁代孕,今后她可能无法生育。

  除了“地下产业”的安全问题、商业代孕引发的纠纷外,代孕饱受诟病的原因还包括涉及的一系列伦理问题,这在经济困难和失业的代理孕母中尤为突出,如将女性身体工具化、潜在的子宫剥削、亵渎人格尊严及委托夫妇对亲人施以道德强迫等。

  律师观点:不妨面对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盛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现阶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删除了争议颇多的“禁止代孕”相关条款。但实践中,代孕技术已被采用。代孕纠纷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一般认为违背良善风俗而认定代孕协议无效,但将代孕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达成一致作为重要酌定参考因素而裁判抚养权的归属。

  盛旺向记者阐述了他的看法,他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代孕技术已日臻成熟。目前,法律层面认为代孕不符合伦理,但需要适应的是伦理本身,毕竟现在所建立的伦理秩序是传统农业以及工业革命时代旧有的,新技术日新月异,影响包括我们身体在内的生活、社会各方面,应以开放的态度去面对,而现实的情况是,代孕不仅仅只是个社会讨论的话题,实际上也是逐渐成为人需要真实面对的社会现象。

  “如果我们为了延续生命,可以在他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严格规范的途径且以不损害他人健康为目的接受他人的献血,那么,为了自身的繁衍,也应可以在他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筛选评定并通过恰当的方式来利用他人的身体,在对其身体不构成损害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孕。毕竟生存和繁衍是人类存在的最重要目的,也是最基本的权利。”盛旺对记者坦言。

  此外,盛旺还表示,通过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使夫妻双方通过代孕的技术手段延续携带夫妻基因的下一代,本身彰显的是科技对人类的贡献和帮助。这不仅符合科技的本质,也呼应社会的合理需求以及发展的趋势。对伦理所困惑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以求尽量减少与伦理的冲突,尽量保证是那些不违背现行法律要求的、确有必要的人士,才可以实行代孕,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明确。“当然法律常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但我们的观念可不必如此。现以此进行讨论,应是观念先行,期待法律随后。”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