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倾倒浔江案,二审维持原判!原判!!

  

  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倾倒浔江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唐世标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黄俊文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标、黄某文(从左往右)领刑受罚(一审现场)

  2017年5月12日上午,一审法院藤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6万元不等。

  

△一审现场

  藤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倾倒含重金属的垃圾污染物,属倾倒有毒物质,且重金属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饮用水水源区内倾倒有毒物质,致使藤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藤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现场

  宣判后,被告人唐世标、黄俊文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向梧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唐世标向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唐世标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禁止撤诉的情形,故对唐世标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上诉人黄俊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劝告黄俊文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争取早起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案件回顾】

  

  

2016年7月,吴某明联系被告人唐某孟,以30元/吨的价格将垃圾转交给唐某孟运输、处理。同月28日,被告人唐某孟指使被告人唐某标代表船方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的代表吴某发签订“垃圾委托运输协议”,约定船方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装载生活垃圾后,由船方自由安排地点运输和处理。

同年8月24日、25日晚上,唐某孟利用其租用的“平南永佳0585”船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装载约400吨垃圾上船。后被告人唐某孟等三人驾驶该货船从上述码头出发,于同年9月3日15时许到达广西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当日21时许,唐某孟指使唐某标将该船驾驶至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登洲头,并吩咐黄某文利用钩机将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倾倒。后三名被告人倾倒垃圾的行为被群众发现并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将三人控制。

由于三名被告人往江里倾倒了约100吨垃圾,藤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通知藤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于同日23时起停止取水,直至次日12时恢复取水,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藤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3小时。

经鉴定,三被告人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铬、镉等有毒物质,且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图文来源:今日藤县

  编辑:微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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