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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的通知要求,吕梁市公安局决定从2017年8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集中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专项行动。经过全市公安机关深入排查摸底,现确定为以下辖区11类无户口人员进行户籍登记,现予公告。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2、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4、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5、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未死亡而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6、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8、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非婚生育的无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9、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或痴呆傻无户口人员
10、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11、其他无户口人员。
请广大群众周知,主动到实际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认真受理,逐人审核,尽快对辖区长期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申报登记,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11类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特此通告
2017年8月1日
吕梁市公安局
吕梁市11类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一、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
1、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有亲生父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由当事人书写,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和非婚生育情况);(4)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村(居)委会证明;(7)2人以上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2、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有亲生父母,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2)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3、父母双亡或失踪,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亲生父母以外的合法监护人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2)有接生人员的提供接生证明、接生资质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3)监护人为生父母以外其他人的提供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定书;(4)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5)父母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6)村(居)委会证明。
二、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的无户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对1999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事实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5)村(居)委会证明;(6)2人以上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2、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对于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生父母(合法监护人)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监护人)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无户口人员(弃婴)。
所需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入户审批责任表(包括无户口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及性别等,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3、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生父母(合法监护人)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监护人)且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弃婴)。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收养人结婚证;(4)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5)司法公证部门公证的认领归还保证书;(6)村(居)委会证明;(7)2人以上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1、出生在当地并且在当地长期生活有原始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原始户籍档案(户口簿、身份证、一代证编码本、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件等);(3)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2、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长期居住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村(居)委会证明;(3)2人以上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五、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未死亡而被户口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未死亡的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所需材料:1、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3、有注销记录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其他户籍资料。
六、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因婚嫁、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户口证明;(3)村(居)委会证明;(5)2人以上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1、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期限造成的符合入户条件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补领或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不能落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户口迁移证;(3)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无迁移记录的,提供原始户籍资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编码本、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八、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非婚生育的无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或具有我市户籍的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新学儿姓名需填写中文名);3、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4、具有我市户籍的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细则第一条办理)
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或痴呆傻无户口人员
1、政府安置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或愿意为其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救助管理机构向民政部门提出的安置文件。
2、未安置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或愿意为其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村(居)委会证明;(3)2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4)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十、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所需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2、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
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愿意为其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吕梁市公安局发布“三个不准”即不准擅自设立门槛,以各种理由刁难、阻碍群众申报登记户口;不准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不符合补录条件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不准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对违反“三个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吕梁市公安局监督电话
0358—8310241 13353580006 13353580291
▲第一民生记者报道: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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