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非员额法官办案违法,律师上诉有错吗?

来源|律事通

  非员额法官能不能独立办案?员额制改革之前,当然可以,员额制改革之后,当然不可以。但如果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律师能不能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呢?近日,辽宁就发生这样一起案件。据悉,辽宁一位律师在其代理的一审案件判决以后,以“一审法院非员额法官审理案件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在上诉状中,该律师说到:在最高法院召开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明确: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根据中央要求,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而本案中,竟然出现了中央、最高法禁止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贯彻中央精神,不对抗中央政策的落实,依法审理此案。

  按照中央要求,员额制改革之前任免的法官,不再具有法官身份,一律转为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不再独立办案。而何为独立办案,在某省法院下发的文件中,这样表述:员额外法官,在办理完原来的案件后,不得再办理新分案件,不得再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也不得再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办理案件。

  一、非员额法官为何还在办案?

  按说,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这是中央推行员额制改革的初衷,也是把办案法官和不办案法官区分开来,以此提升员额制法官的履职待遇,更好的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但在一些地方,却出现非员额法官办案的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可以说,虽然中央一再强调,要守住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的红线。但现实情况是,在诸多地方,未入额法官独立办案的情况还依然存在,也可以说,虽被严查,依然有法院铤而走险。从全国法官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案件数量激增,入额的12万法官能办完这么多案件吗?这样,那些没有入额的法官就成了办案替代者。没有入额,还依然要办案,这是一些未入额法官的苦衷。

  而律师的质疑,提出了员额制改革的真问题,剑指员额制在实践当中变了味。没有区分员额和非员额,让非员额法官也一样办案,那么,非员额法官能乐意吗?所以,律师质疑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被诸多的非员额法官叫好,有人表示,(律师)干的漂亮,说出了多少法检两院辅助人员的心声,改革不能只涨工资不干活;辅助人员也不乐意,宁愿不入额,还要独立办案,工资还不变,简直领着白菜的钱操碎了心。

  可见,让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他们也一肚子牢骚。凭什么我没有拿员额补贴,还要办案?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不拿工资还要干活?非员额法官,拿的是助理工资,干的却是员额制的活,他们内心能心甘情愿吗?既然内心不愿意,他们又如何能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二、员额法官办不完案怎么办?

  员额法官办不完案,就让非员额法官办,那么,员额制改革的意义何在?如果中央的政策在底层大打折扣,非员额法官也一样办案,但却拿不到员额津贴,这样的员额制改革现状,是背离中央的政策,也与员额制改革的初衷不相吻合。那么,员额法官办不完案件,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有人说得刻薄一些:员额办不完案件,那就加班呀,加班还办不完,那就退出员额呀。那么,员额制改革之后,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存在吗?从中央政策来说,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入员法官不得独立办案,这是员额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员额制改革的首要责任,否则,员额制改革便要大打折扣。

  试想一下,中央好不容易启动了员额制改革,把非员额法官排除出法官队伍,不让他们审理案件,只让入额法官审理案件,并且提升入额法官的履职待遇,目的就在于严格区分办案法官和不办案法官。法官的数量也从原来的21万,减少到现在的12万人,但这12万人,可都是切切实实办案的,而不是和之前一样,21万法官,不办案的法官占了多数。

  可以说,现在的办案法官数量增加了,但另一方面,案件数量也增加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那么,如何解决呢?那就是增加员额制名额,而不是用非员额法官替代。要不,就是把非员额法官任命为员额法官。而全国一刀切的以百分比为数量界定员额法官数量,缺少针对性和区别性,导致一些地方员额制法官过多,案子却太少,员额法官闲着。而另一些地方员额制法官依然不够用,案子办不完。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是,领导办案数量少,挂名办案依然存在。一些领导挂着员额制的名额,但很可能,领导的办案数量都不及员额法官的五分之一,甚至更少,这也导致一些法院虽然员额制法官数量够用,但一线办案的法官数量依然不足。这就应当严格区分领导办案和法官办案,并且,不能把领导入额的数量也看作员额制法官的数量,毕竟,领导办案少,还可能存在挂名办案。

  三、律师以非员额法官违法办案为由上诉,二审会支持吗?

  从法律层面来讲,律师的这一个上诉理由很难成立,很可能会被驳回上诉。因为,非员额法官虽然没有入额,但也是经过人大任命的,在其法官职务未经法定程序和事由被免职的情况下,非员额法官依然是法官,那么,就当然可以从事审判工作,那么,独立审判就不在话下。

  从政策层面来讲,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这是中央的政策要求,也是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如果非员额法官可以独立办案,那就违背了政策规定。现在,竟然有法院胆敢违反中央政策要求,让非员额法官一样办案,这不是与司法改革唱反调吗?现在,律师以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违反程序正义为由,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该如何做出裁决呢?

  如前所述,二审法院可以以《法官法》等法律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就是,非员额法官也是法官,法律没有禁止他们不能办案。但另一个方面,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违反了中央政策要求,在此,必须对一审法院出现的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做出内部否定性评价,并且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否则,员额制改革便是一句空话!

  亦有法官表示,律师的这一质疑很低级,除了让未入额法官更加难堪外,对案件审理并无实质性意义。即便是未入额的法官,他们依然是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进行案件审理并无程序上的不当。既然如此,那么,还施行员额制改革干啥,这不是瞎胡闹吗?一方面宣布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一方面又为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开脱,这样的说辞,除了打脸外,我不知还能说什么好?

  四、政策和法律打架,法院怎么办?

  政策和法律打架,这是我国在出台政策后常常会出现的场景。如果这类情况被诉至法院,法院当然应该以法律规定来判案,而不是依据政策。但是,政策和法律打架,正说明政策的制定欠缺考虑,只追求政策的执行,而不考虑法律的修订,这让司法人员无所适从,也较为难堪。

  那么,以后出台政策,能不能先解决法律上的障碍,再来推行政策。例如,让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就先从法律层面,对非员额法官进行免职,免去他们的法官职务,这样,非员额法官没了法官职务,首先便不应审理案件,律师以“非员额法官办案”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当然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这样的政策制定,先解决法律障碍,不是能更好的推行政策,而且,也不会让法院难堪,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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