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早,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雷电黄色预警,嘉定、宝山、浦东北部等地还伴有强降雨。虽然大雨让高温止步,却也让许多宝宝上班路上被浇透…
没有一点点防备,就这样迟到了,需要打卡考勤的宝贝们,纷纷表示伤不起——因为关于黄色预警上班迟到扣不扣钱,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规定可以免责。(更多详情请戳☞@所有人,灾害性天气误工真的不算迟到缺勤啦!)
职工小美
最怕考勤打卡了,听说有单位没按规定“打卡考勤”会算严重违纪,好怕怕呀!怎么办?
社长
小美冷静,关于打卡考勤的事儿,社长今天就请《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给大家来详细解读��
1、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会被辞退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何谓“严重违纪”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需具备三个要素:
①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
②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在解除条件上,需达到严重的程度。
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首先要看职工在主观过错方面,是否存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如果存在职工故意多次未按规定“打卡考勤”,企图获得不当利益,甚至隐瞒事实“托人代打考勤卡”,就有欺诈的嫌疑,或被认定严重违纪。但需注意,只有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以按违纪解雇,一定要做到员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打卡考勤”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规定吗?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准则和依据,也是企业对员工作出处罚的合法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司法审判中,具有约定法的效力,可以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还要注意员工的违纪行为与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吻合,避免发生错误援引,或者引用的条款本身存在歧义的情形。
但规章制度除了内容合法外,制定和告知程序也应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当然,不是说规章制度没有明列“托人代打考勤卡”、“多次故意不打卡考勤”等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就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如果员工的违纪行为确实达到严重的程度,也可以认定。同样,如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偶尔忘记打卡考勤一次就算严重违纪,这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是不合理的。
3、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人人不遵守,却只处罚某一人,合理吗?
有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对于员工打卡考勤疏于管理,导致不少员工都未严格遵守制度。在此种缺乏公平的执法环境情况下,公司单独对某一员工选择性惩罚,也有失偏颇。公司相关解雇行为也未必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