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方案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对优先股的发行方式进行了调整。
公司于9月1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4]581号《关于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中国银监会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公司其他一级资本。其中,2014年发行量不超过1.3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130亿元人民币,同时核准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方案中的发行方式调整为“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相同。”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发行预案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办理其他申请手续,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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