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由于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高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快速增加、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机构养老也日益显现出缺陷和不足,迫切要求我们不断探索解决养老问题的新途径。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对老人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逐步完善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支持以家庭为核心,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为保障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具有深刻意义。
【京佳解读】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发展较快。但是,从总体上来说,社区养老服务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应该引起重视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京佳教育专家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观念认识不到位。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一些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助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观念落后。没有把社区养老助老服务事业提高到反映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服务意识差。
第二,政策法规不健全。我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型社会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物质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地方需要承担“扶贫”和“助老养老”的双重任务,使传统的养老方式和养老观念、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受到一定的冲击,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不能够得到保障。
第三,基础设施差,硬件设备和服务水平跟不上需要。老年医疗保健匮乏,医疗费用高,而医疗保险又相对滞后,使许多退休职工看病成了大问题。老年文化体育设施缺乏,精神没有寄托,老年人生活枯燥乏味,现有的养老设施使用率很低。
第四,专业工作人员缺乏,志愿者队伍不足。人力资源是推动一项事业发展的基本因素,目前活跃在养老助老服务中的大部分是一些仅凭人道主义和经验而工作的人,没有接受过相关的专业教育或有关老年服务知识的培训。
第五,城市社区养老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城市社区养老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城市社区养老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城市社区养老。
第六,城市社区养老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城市社区养老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发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销,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干部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京佳教育 邱奇文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