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利益均衡;
④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⑤等价有偿原则: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
⑥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律、政策、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
(1)自然人:
撤销死亡宣告后果:返还继承财产;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
(2)法人:依法成立的,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18周岁以上的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买零食、纯获赠与 |
(3)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加入之前的合伙债务同原合伙人一起负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其不得以劳务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因发生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从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丢失损毁】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4.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
生效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附条件: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发生条件(延缓条件)或消灭条件(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在意思表示中含有生效期限(始期)和失效期限(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的效力的民事行为。类型: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可撤销行为: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可以诉变更或撤销的行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行使撤销权。类型: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④欺诈、胁迫→损害其他当事人。
(4)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行为。
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
5.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不得代理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须本人亲自进行的。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将效果归于本人的代理——未经本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二、物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①所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②共有权:依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③成员权: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业主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2.相邻关系: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地役权,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种类:抵押权、质权(意思自治),留置权(法律规定)
(2)特征:①优先受偿性:②从属性;③不可分性:全部债权清偿前,可就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④物上代位性:担保物赔偿金
等可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3)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抵押权,指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为动产、不动产,不转移占有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设立:①抵押物适格;②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则其受偿的顺序是:A.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B.多个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C.多个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质权: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设定: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交付(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成立)】
(6)留置权:指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实现条件:≥两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5.占有: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类型:①有权与无权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后者又分善意与恶意、暴力与和平;③直接与间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④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之占有。
三、债权
1.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①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避免被管理人(本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其事务的行为。内容:本人应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内容:应返还利益。
2.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撤销权,指当债务人和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恶意,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保全自身债权为限,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效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期限: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起1年,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3.债的消灭: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①债的提存,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效力:①提存之日起债消灭;②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③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债的解除,一般为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法定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如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出现,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效力溯及自始无效。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履行义务,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履行债务的要求享有的抗辩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履行顺序 | 无履行先后顺序 | 有先后履行顺序 | |
权利人 | 双方当事人 | 后履行方 | 先履行方 |
适用条件 | 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 先履行方债务至清偿期 | 情形: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
行使程序 | 拒绝履行 | 先中止、后解除 |
四、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法
1.人身权特征:不可转让;无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绝对权。
分类:①身份权:荣誉权等;②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法人享有,可转让)、名誉权(法人及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侵犯要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本人允许)。
2.结婚的条件:
①有结婚的合意;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非直系血亲、三代及以内的旁系血亲;
⑤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3.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后自始无效。
4.夫妻财产制: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财产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认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5.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6.取得继承权:基于身份关系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
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意思表示。
7.继承开始:有遗赠扶养协议→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无或协议无效且有遗嘱→按遗嘱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按最后公证遗嘱→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遗嘱为准】;无或遗嘱无效→法定继承——先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继承,如无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8.代位继承: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9.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五、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依约定或法律规定须支付的金钱)、定金。(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可选择让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2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
(1)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造成损害→监护人担责【尽到监护责任→可减轻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本人财产赔偿→不足由监护人补齐】
(2)教育机构:①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②未成年人受到机构外人员人身损害→侵权人承担,机构未尽管理职责→补充责任。③未成年人致人人身损害:机构未尽职责内义务→相应赔偿责任。
(3)职务侵权: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损害→用人单位承担。
(4)产品缺陷:①造成损害→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②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③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污染环境责任→无过错责任
(6)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除非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
(7)物件致损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无过错;如有其他责任人,其赔偿后有权追偿】
(8)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9)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过错→在其能够防制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侵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①机动车之间→过错方承担/按过错比例分担;②机动车与其他:A.机动车全责→承担全部赔偿额;B.行人、非机动车全责→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额;C.故意碰撞机动车,则机动车方免责。
(8)医疗损害责任:①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承担【免责事由:A.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B.抢救等紧急情况下,尽到合理
诊疗义务;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②药品、器械、血液不合格→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承担【后者赔偿后,可向前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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