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足金价格不等于金条回购价。费沪生/摄影
法院认为,电视广告并没有对金条回购价格进行宣传,故难以认定电视购物公司因虚假宣传而使蒋女士错误作出购买金条的意思表示。
最近几年,随着黄金投资热兴起,一些网络电视购物公司瞄准商机,争相推出各种黄金产品。日前,杨浦区法院判决一起通过电视购物节目购买金条引发的纠纷案。
回购价远低于认知价
去年3月,家住宝山区的蒋女士在上海某知名电视购物网上看到了一款自己心仪已久的500克投资金条降价促销,遂花费16.6万元订购了一条。
由于该金条可以回购,蒋女士在收到金条后立即去老庙黄金柜台进行回购,没想到,金店回收价格和当时主持人在推销这款金条时所说的价格相差甚远,如回购将会导致自己亏损7000元。于是,蒋女士以发布虚假广告为由,将该电视购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货,返还货款。
法庭上,蒋女士称,当时主持人在推销时没有向观众说明当天金条的卖出价格,即金条的基准价格,却在电视画面上不断闪现当天金店的千足金价格,且在节目临近结束时,主持人提到金条回购注意事项时,也没有把金条基准价这个参数告知观众,导致自己受误导,认为当时的千足金价格即为金条的回购价格,并决定购买。
广告虚假宣传难认定
庭审中,该电视购物公司辩称,蒋女士已经收到其订购的500克金条,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蒋女士在诉状和庭审中均承认电视广告对金条回购的注意事项作过提示,这恰好证明被告已在电视节目中如实、详细地介绍了商品和服务。同时,因金价一直在波动,不可能预知回购价格,故只是以当天的千足金价格作为参考,而没有说过千足金价格就是金条回购价。且回购金条是蒋女士与金店之间的买卖关系,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不同意退货。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女士购买金条前已跟踪该商品多时,理应对该投资类商品有基本认识,且从电视广告内容来看,其中并没有对金条回购价格进行宣传,故难以认定该电视购物公司因虚假宣传而使蒋女士错误作出购买金条的意思表示,故对蒋女士以虚假宣传为由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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