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一汽车租赁公司骗取一辆轿车,转手质押给他人牟利;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拒不归还,最终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7月27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晨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现年37岁的刘晨锋,于2013年7月13日借用朋友李某(另案处理)的驾驶证、身份证从河南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租赁汽车,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骗取一辆车牌为豫A45×××的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两三天后,刘晨锋到新乡市一写字楼内,将该车质押给王方,获得现金350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花费后逃匿。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A45×××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价值为78200元。
2012年12月2日,刘晨锋从某金融机构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2013年8月27日刘晨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现金195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花费。2013年10月份开始,经某金融机构多次催要,刘晨锋一直未还款。
因迫于压力,刘晨锋于2014年11月13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晨锋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合并执行。鉴 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郭文涛 蒋建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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