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全国大多数地区事业单位的考试内容来说,法律知识都占了相当多的分数。其知识内容的专业性使考生复习起来相对困难,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部分,知识点更加琐碎,内容更加枯燥给很多同学的复习造成不小的困扰。今天我们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章节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梳理,目的是想让大家在繁琐的知识点中理清结构,对行政行为有个大致清晰的认识。
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按照其对象是否特点来说,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即: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对来说可考性比较强,考试的几率比较大,需要我们重点掌握。
注:在这里需要牢记行政处罚的措施。将行政处罚的措施和刑罚的种类进行区分。如:1、罚金属于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2、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拘役属于刑罚。
3、没收财产属于刑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
为了方便大家区分,将刑罚的种类附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不同:
注:通过对比,我们发现,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有相似的权限,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不同的是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地方政府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的时候只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许可,临时期为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关于行政行为已经给大家做了比较全面的梳理,希望大家在搞清楚整体架构的前提下,将具体的行为再进行详细的思考和对比,保证行政行为部分的题目不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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