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6月,家住包河区芜湖路街道的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遗憾的是,车在还没办理交强险时就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受害者王某共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连同落下的9级伤残,损失共计6.8万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但李某认为,该起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自己应当只需赔偿部分损失。
最终双方来到包河区司法所请求调解。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李某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必须承担为车辆办理交强险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正因为李某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王某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赔偿,因此李某必须就自己没有履行投保交强险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当中王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均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自然也就必须全部由李某承担,只有在李某的赔偿额度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时,超出限额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因此,尽管交警部门所作责任划分中,李某只负次要责任,但仍需要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
专家提醒: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未按照规定投保的将要接受行政处罚,可以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进行罚款。 ·韩亚云本报记者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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