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年利率超24%,法院将不予保护”。
看到此消息,相信悬在很多P2P平台心里的石头终于可以“软着陆”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说,民间借贷年利率高于24%,将不受法律保护,起诉至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而这对于广大P2P网贷平台来说,堪称一个“大红包”。
要知道,在P2P网贷平台竞争中,除去安全性外,对用户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平台上相关项目的年化利率水平,很多P2P平台在争抢客户时都祭出“高回报”大旗,其中,个别项目的宣称的回报高达30%。
如今,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金融宝P2P网贷系统平台就无须用此类高回报项目吸引客户,而对于客户对平台上项目回报率不高的质疑,则完全可以说,那些号称高回报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此番修订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还有哪些亮点?对于国内P2P行业发展还将产生哪些影响?
三大亮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到全面厘清
最高人民法院此番最新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全文33条、共4842字。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的最新解释,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25年来首次重新修订。事实上,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或司法解释,在此之前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可以看到,该解释距今已有近25年时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年社会民间借贷现实和纠纷现状。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仅201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达52.6万件。这个数字已接近2011年全国法院全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总量(59.4万件)。
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井喷式”增长的背后,反映了民间借贷是当前各个地区非常普遍的社会现实或融资方式。
尤其是进入2013年以后,各类P2P网贷平台的大量涌现,使得民间借贷的“传染性”更强,覆盖范围、参与人数、借贷金额也都出现了滚雪球式的增长。
而伴随一些P2P平台资金断链及跑路,更是让民间借贷纠纷或案件规模呈现几何倍数的增加,不得不说,25年前的司法解释已经很难适应或覆盖当前的纠纷现状。
亮点二:P2P网贷平台纳入规范。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增加至2028家,单日成交额超过10亿元,参与投资的人数接近10万人。
与此同时,“跑路”或“倒闭”的P2P平台也呈现高速增长趋势,从去年的每月10余家到今年的每月上百家,累计出问题的P2P平台已有近千家。
截至目前,P2P行业的监管政策尚未出台,但是P2P平台引发的问题却在不断发酵。如今,此番最高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专设一条用于指导各地法院解决与P2P平台相关的案件或纠纷。
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除“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之外,“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部分非法P2P平台,或者说打着P2P旗号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之实的网站或平台,《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换言之,此类受损用户权益保障或救济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而只能由受害当事人针对平台或不法分子另行起诉索赔。
亮点三:年化利率超24%不受保护。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前,在民间借贷纠纷或案件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予保护。按照当前的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相当于年化利率超过19.4%的部分将无法获得保护。
而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换言之,包括P2P平台在内的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24%受保护,超出36%的可退还,介乎24%-36%的,属于“模糊地带”,纯靠自觉自愿,不论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还是借款人要求退还,任何一方起诉至法院都不受保护。
如今,对于一度低于年利率20%或24%的主流P2P平台来说,它们平台上的借款项目回报率有了一定的上浮空间,而对于那些高于年利率24%的P2P平台来说,则可以“借坡下驴”适当降低利率水平,降低平台运营风险。
两大影响:利好P2P行业走向规范健康发展
回归到P2P行业发展问题上,继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P2P平台监管归口银监会,坚持平台功能和中介服务,此番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又给P2P平台的法律定位、法律责任及经营行为予以进一步明确或规范。
影响一:明确两类P2P平台法律责任界限。司法解释将P2P平台划分为两类,一种为纯媒介服务性质的民间借贷服务平台,一种为承担担保责任的民间借贷服务平台。
对于纯媒介服务性质的P2P平台,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均比较低,对于平台上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无需承担责任。而对于承诺担保的P2P平台,则需要对借款人的“跑路”或“不还”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两类平台的责任差异,一方面,将促使P2P平台根据行业趋势及自身规划,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另一方面,将提醒广大参与网络借款的网民或用户,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类型的P2P平台。
影响二:引导P2P平台竞争聚焦服务和安全。诚如前述,此前P2P平台吸引客户的重心很多放在了“回报率”上,片面追求推出“高回报”项目吸引用户参与平台借款。
而这种竞相“高回报”的比拼,也让很多非法P2P平台“浑水摸鱼”,大多数跑路或倒闭的P2P平台都是平台上借款项目利率太高,吸引了很多资金,但都无法及时偿还,最后选择跑路或倒闭。
而“劣币驱逐良币”致使整个P2P行业在网民或用户中的“口碑”或“信誉”不够高,进而遏制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番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受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不仅有助于加速P2P行业洗牌,将P2P平台理财收益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也有助于网民或用户更安全的选择或参与网络借贷。
事实上,在此前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作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纲领性或提纲性”文件,关于P2P平台的运营行规范及法律依据层面,已明确P2P平台的网络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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