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社局发布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病假期间的管理规定,并将从今年3月1号开始施行。新规都有哪些亮点呢?
一直以来,我市都执行劳动部1994年的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范围仅适用于企业员工,而这次新规,扩大了医疗期适用范围。
根据《医疗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也就是请病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
除了对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作出规定以外,新规还梳理了医疗期期满,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等问题。将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市民因为在一些个体企业工作,平时根本就享受不到病假的福利。有的虽说是生病了可以让你休息,但是却要扣不少钱,这也让很多人感慨“生不起病”,“身体难受心更痛”。那么,对于劳动者医疗期的相关权利和待遇,您了解多少?这病假工资,你是否能一分不少地拿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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