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与购物消费的区别,在于用户对风险的认知,投资者理财自愿,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是理性参与金融消费的前提,也是“合格投资人”的必要条件,有了理性与“合格投资人”为前提条件,金融消费者“后悔权”是否还有必要?
投资理财=金融消费 投资人能否享受后悔权?
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马车,消费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国务院日前就印发了《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力促消费升级并带动产业升级。重视消费,无疑就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几年,国家亦在跟进这方面的立法。2013年3月,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相信投资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朋友,大概都会经历这样一段焦虑期:刚投入一笔资金,紧接着便心生后悔,或者遇上了事急需用钱,于是想把投的钱要回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是否亦可享有新消法规定的“后悔权”?
传统意义上,互联网理财用户购买理财产品,究其行为本质是一种投资行为,意在带来财富的增值,而能够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的,是实施了消费行为的消费者,故而新消法似乎并不构成互联网理财用户后悔权的法律来源。于前不久公开的网贷监管办法意见稿亦并未赋予出借人这项权利。
不过,理财用户虽有投资获利动机,可是由于其与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亦被认为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故而又被称为金融消费者。业内律师肖飒就曾著文称,“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与金融交易模式的创新化,促使投资者逐渐向金融消费者转变。在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面前,非专业投资者越来越接近于消费者的处境,其逐渐与消费者融合,成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金融消费者。”
国务院曾于2015年11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同时提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互联网投资理财被视作一种金融消费行为,那么投资人是否能享受到新消法中的后悔权就很值得商榷了。
国务院于同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开始明确保险消费的概念,同时规定,投保人在约定的犹豫期内享有类似的“后悔权”。
该份意见稿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事实上,英国网贷监管机构金融市场行为监督局为该国网贷行业制定的七项基本监管规则中,第七条便是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后悔权),投资人无需经得网贷平台的同意,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投资是不可逆行为 业内普遍无直接退款服务
不过,近日出炉的网贷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无向出借人赋予“后悔权”,目前业内亦普遍没有直接退款的服务,一旦参投将会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只能等待项目到期或者中途以债权的形式流转。舆君以投资人的身份联系了陆金所、红岭创投、你我贷等多家平台的客服,均被告知其平台尚未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P2P平台拍拍贷曾尝试“七天无理由退贷”的活动,不过对象是贷款的借款人而非出借人。活动中,拍拍贷用户首次借款后如果在七天内将所借款项全部一次性偿还,平台即把贷款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和利息,全部退还给借款用户。而利息部分,则由拍拍贷代为支付给相关投资人。但舆君觉得,这项活动噱头更大,它限定了活动参与者须是首次在平台借款,而活动本身又是非持续性的。
至于是否要赋予互联网理财用户“后悔权”,的确需要纳入监管顶层设计,同时平台亦可以从用户体验角度考虑,是否要针对性提供这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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