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出于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2014年2月,保监会就曾下发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初,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通知对高现金值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
红极一时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终于迎来了监管部门的“紧箍咒”。保监会近日召开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拟就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订,限制3年内高现价产品。近年来以迅速推动保费规模增长的高现金价值产品进入寒冬。
高现金价值产品规则要修订
1月20日,保监会召开了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拟就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订。出席会议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人保寿险、生命人寿、中邮人寿、华夏人寿、天安人寿。
消息称,保监会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对高现价产品业务要“总量控制,适度发展”。修改范围涉及高现价产品的定义、主体责任、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产品开发及销售等六方面。规定修改后的内容显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开发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新产品;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1年以内(不含1年)的产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产品。
所谓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 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目前,万能险是最为典型的高现价产品,收益由保险公司投资情况决定,并每月对外公布年结算利率。结算利率是指客户所缴纳的保费在扣除了初始费用之后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所获的收益比例。根据目前的收益情况来看,结算利率大部分都在5%左右。
事实上,出于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2014年2月,保监会就曾下发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初,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通知对高现金值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
风险频频被监管层提及
因较传统保险产品更易于销售等优势,一些中小险企近年来借高现金价值产品“弯道超车”,迅速做大保费规模。从2013年开始,高现价产品成为一些保险企业,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获取保费的主要手段,并在短时间取得惊人保费。从保费数据看,上市险企与中小险企(根据中国保险协会对保险公司的划分)呈现两种完全不同的风格:致力于结构调整的上市险企保费稳中有升,依仗高现价产品的中小险企保费成倍飙升。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2.43万亿元,同比增长20.02%。6家上市公司(包括旗下子公司)保费增速均在20%左右上下浮动。而有多家看重高现价产品的中小公司则实现了保费实现成倍的增长,如天安人寿总保费同比增长近6倍,前海人寿增长近2倍,华夏保费增长超2倍。
由于高现金价值产品发售数量大、周期短,能够在较快时间内帮助险企聚拢资金,不少中小险企以此作为本金进行市场投资赚取利润,再将部分盈利返还给客户,赚得差价;但风险同样接踵而至,一旦险企投资业绩不如预期或是投资市场发生震荡,险企不能如约返还用户投资收益,公司现金流必会产生较大压力。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此前表示,一些保险公司存在“长险短卖”、“短钱长配”的问题。 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管理、资产负债匹配与风险管理都提出极高的要求。在2015年险资疯狂在二级市场举牌的背景下,该类产品风险频频被监管层提及。
保险产品结构生变
“这会加大中小险企经营难度,中小险企无法从规模上与大型险企相抗衡,投资业务受限后,流动性压力会比较大。”有券商分析人士认为,这次修订的幅度将可能让曾推动保费规模迅速增长的高现金价值产品进入寒冬。
有险企表态,如果政策没有过渡,对险企现在的高现金价值产品销售一刀切,很可能造成过分依赖此类产品公司的业务遭到严重打击。一位保险资管负责人甚至认为,目前进入利率下行通道,险企发展长期业务可能出现利差损,加大经营风险。
对此,权威人士分析称,首先,此次调整属于保险产品结构变化,对保险保费总量没有影响。规模总量的有效稳定,利于支持资本市场资金来源的稳定;其次,监管部门要求不得销售1年以内的产品,如3个月、6个月的产品,拟限制3年内高现价产品,利于资本市场获得至少3年以上的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利于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规范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理性发展,回归保险资金姓保,回归保险资金的本质,利于保险行业稳健发展。同时,此次调整是渐进式的,有序的,给予保险公司充分的调整的空间和时间,不会出现硬着陆现象,利于行业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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