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基金业协会下发《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细化规范。
办法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根据办法规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定的要素共包括十项: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以下八类行为被明令禁止: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业协会表示,在现行备案制管理体系下,协会不对私募基金的内容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而是从基金募集、运作、事务管理、自律惩戒等角度,对信息披露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披露标准进行制度性约束。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的合理约束和规范,可以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
本报记者 刘庆华
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s://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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