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顾小萍)昨天,省卫计委发布《关于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今年1月起,接种一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据悉,以前不作补偿的接种后的“非异常反应”,今年也纳入了补偿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防接种专项经费安排,并向社会招标采购基础保险。
此前,根据《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发热、局部红肿等一般反应以及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等非异常反应,不进行补偿。新通知则明确,这两类都被纳入补偿范围。
根据《办法》,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2月龄以下死亡的,补偿3倍;1周岁以上死亡的,年龄每增加1岁补偿金额在3倍基础上再增加1倍,最高补偿不超过20倍;60周岁以上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减少1倍,最低补偿不少于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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