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的张某、席某本来是夫妻,后来因为感情破裂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席某生活。离婚后,席某一直拒绝张某探望女儿,张某一气之下在席某家门写了“我要见女儿”。席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影响她和女儿的生活,还是不让张某看。无奈之下,张某选择打官司。
今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彭州法院判决,从2016年4月起,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的前提下,张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席某应协助配合他探望女儿。
离婚后,探望女儿被前妻阻止
郫县男子张某与彭州女子席某原是夫妻,于2012年4月生育女儿。2014年5月12日,张某与席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女儿随席某生活,席某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用。女儿现年4岁,正在上幼儿园。
张某称,离婚后,自己多次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向席某要求对女儿进行探望,均被拒绝,甚至自己曾到席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所在辖区派出所等机构请求协调,席某也拒不配合。至今,未曾见过女儿一面。张某认为,自己身为女儿生父,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女儿,但是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席某有协助配合探望的义务。
男子在女方门上写“我要见女儿”
后来,张某将席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席某配合自己每周至少探望女儿一次,每次探望时间至少一天以上,探望形式为自己带走女儿单独相处。
今年3月9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席某辩称没有拒绝他探望女儿,而是他每次前来探望女儿的时间均是中午,女儿正在幼儿园读书,时间不合适。“他甚至在我家门上用红油漆写‘我要见女儿’几个大字,影响了我和女儿的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女儿的张某有权探望女儿。但张某的探望应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情形下进行。
今年3月16日,彭州法院作出判决,从2016年4月起,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张某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探视时间为一天,席某应协助配合他探望。
法官说法
探望一方有这些情形,可中止探望
承办法官表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的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拥有探望权,规定了探望权的确定方式、中止事由以及恢复情形。
一般来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等情形。本案中, 未直接抚养女儿的张某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可以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形下进行探望,席某应该对前夫行驶探望权进行协助、配合,本案也不具有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梁茜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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