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石狮市残联获悉,为鼓励用人单位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市将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明确如下:
补贴对象是积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非财政拨款单位;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14年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是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补贴资金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经核定的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5000元。其中,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不含获得毕业证书超过5年和按本办法规定已享受补贴3年的人数,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记者 欧润珊 通讯员 蔡凯龙)
(责任编辑:何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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