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王某是安徽人,2009年起在杭州三墩开了个家具厂。工厂并不怎么赚钱,刚开始只能维持收支平衡,2011年起开始亏损,王某一直努力维持。直到2013年9月,王某觉得亏损厉害吃不消,拖欠了24名工人近半年工资的他,选择了跑路。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在王某的工厂门口张贴了改正指令。但指令到期后,王某仍未支付相应款项,公安机关也联系不上他。原来,王某逃跑前让妻子把账户里的钱都取了出来,还把车辆过户给了别人。之后,他带着妻子和账户里所有的钱,扔下工厂及设备逃走了,还关闭了手机。
2015年5月18日,王某在老家安徽被警察抓获。
王某说,他把钱都还给了之前借给他钱的亲戚,把车子也过户给了一个债主抵债。虽然案发后,王某的亲属帮其退赔了所拖欠的工资款项,并获得了工人们的谅解,但为时已晚,王某仍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我当时逃走是一念之差,现在我知道错了,请求法官给我一次机会,我会重新做人。”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王某在庭审中说。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其公司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到32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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