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起管理和运营基金已有多年,但境外对冲基金巨擘一直受限于中国严格的监管而难以在中国的证券市场找到施展之地,其中的一些对冲基金管理人只能试图通过投资/技术顾问的形式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合作的模式曲线参与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游走于监管边缘。但这一切将随着中国基金业的实际监管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最近的一纸新规而发生重大改变。
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明确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同时明确了该等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填报信息。
《问答十》的出台,对于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而言是一项重大突破。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比例最高不超过49%。由于同属于二级市场交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外资比例限制往往比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执行。因此,尽管此前有多家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向基金业协会递交过管理人登记申请,但未有任何一家外商独资或控股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成功完成管理人登记。近期举行的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其成果之一即是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外资限制突破提供了契机。而与此同时,在公募基金领域,根据2013年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首家外资控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恒生银行持股70%,是前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外资仅可参股至49%上限的第一个突破案例。
《问答十》初步明确了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审核标准,包括(1)需为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2)境外股东为所在国或地区经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且该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3)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同时,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前述第(2)、(3)项条件。《问答十》的后续操作尚有待实践的检验。
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请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除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出台的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信息,包括前述问答中所列条件证明材料;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承诺函,承诺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私募基金相关自律规则;
(三)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以外,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还应对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前述问答中所列登记条件和要求发表结论性意见。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https://www.amac.org.cn)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其办结登记手续。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展业。其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备案手续,按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s://www.amac.org.cn)“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栏目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操作指南及相关政策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咨询邮箱pf@amac.org.cn以及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017-8200进一步咨询。
(作者| 王勇 、王秋然 来源|hanku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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