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介绍,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是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实践以及前期近一年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发布的。可以说,此次《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对资管类业务的规定,从行为细则上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强了对机构的约束力。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一、最关注点之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也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这条在征求意见稿里有争议,但最终还是一刀切没有给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例外赦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杠杆率计算方式与之前的有所不同,即: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但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首次明确中间级、加层资金应当列入优先级份额。
二、新规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定义,即: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份额提供风险补偿、收益不按照份额比例计算。但新规中规定,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人有限承担风险提供合法性依据。
三、新规明确了投资顾问的条件,即: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事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认为投资顾问必须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相关条件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无不良记录。
四、关于“溯及既往”和“新老划断”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0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即下周一正式实施。并且,该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符合该规定第三条“保本”规定的,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产品到期后应当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清盘、终止,不得续期。
存在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高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包括但不限于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杠杆率超过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规定倍数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牵头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率,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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