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重组现象很常见,但在股权转让时,因税收与会计上的差异,容易出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本市A企业在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该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权益法申报投资收益不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税65万余元。
投资收益未按成本法计算少缴税
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大连A公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5月与长春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成都C公司45%的股权,以人民币250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并于同年8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权益法申报投资收益889万元。稽查人员核实确认,A公司取得C公司45%股权的成本为1350万元。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时的投资收益应按照成本法计算,投资收益为:转让价格2502万元—股权成本1350万元=差额1152万元,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152万元。因此,A公司申报投资收益889万元不符合税法规定,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少申报投资收益263万元,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65.75万元。
税会有差异纳税调整应及时
为什么A企业会出现少申报投资收益的情况?稽查人员解释,在股权转让和投资收益问题上,按会计和税法的规定计算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仅按照会计中的权益法计算申报。企业的投资收益在会计处理上可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且会计和税法上的计算差异是允许存在的,但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不遵循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符合税法上的申报规定,企业发生投资转让或撤回投资业务,在确认投资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注意税会差异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肖崟崟
相关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7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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