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理财源于P2P借贷。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借贷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公司)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P2P交易对象包括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即P2P理财方,另一个是借款客户。通过P2P小额借贷交易,出借人实现了资产收益增值,借款人方便快捷地满足了自己资金需求。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借贷2005年开始以网络平台方式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并逐步成熟,2006年底左右进入中国。由于中国具有庞大人口基数、旺盛融资需求、同时传统银行服务无法覆盖所有资金需求人群,在几年内就获得爆发式增长。目前国内P2P小额借贷业务已经形成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线上模式、非互联网的线下模式,线下线上并行模式三种形式,使很多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急需小额资金的普通人群得到了民间小额借贷服务,同时也为资金提供方提供了一种新的高收益理财方式。
P2P理财本质是一种具有普惠金融创新模式的小额民间借贷
P2P借贷通过中间平台公司的撮合管理,快速实现个人对其他陌生人的借贷。本质上讲,是一种创新的小额民间借贷。
P2P借贷对象是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用途通常包括个人教育、消费、应对突发事项、小企业主资金周转等方面,资金需求额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同时为了防范借贷风险,一笔出借资金通常会在P2P公司协助下,分散借给很多不同的借款者,如2万元可分别借给10个人,以防止单一借款人违约带来本金的重大损失。
P2P借贷上述特征与过去人们熟悉的非法集资性质的民间借贷有明显区别:一是借款对象不同,一个是具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另一个动辄是有上亿资金需求的企业;二是借款用途不同,一个主要用于装修、培训及经营资金周转等,另一个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或投资需要;三是借款分散程度不同,一个是将借款尽可能分散给更多的人,一个通常是集中于1人或1个企业。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个人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受到中国现行法律保护,而且一定程度还推动了我国普惠金融事业的发展,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顾及的特定群体资金需求。从以上两个层面讲,P2P本质不是一种投资陷阱,它的出现具有强大的潜在市场需求与积极的社会作用。
如何看待P2P理财引发的部分投资者重大损失现象
首先,P2P理财遭受损失不是由于其天生是一种欺诈陷阱而造成的;其次,任何一种投资品种、包括资金借贷行为都是存在风险的,P2P理财产品也不例外;第三,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参与者需了解P2P投资产生风险的关键因素,并能够加以理性分析、科学选择,才能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P2P投资机会关键在于对第三方平台公司风险的理性把握
P2P理财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政策和监管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以及P2P公司的信用与经营风险。当前造成P2P理财客户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集中在后两类风险,特别是第三方P2P公司的风险。
P2P业务是一种金融创新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普惠金融事业的发展,目前监管部门在加强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的前提下,对P2P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持许可、观望态度。P2P公司近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其中不乏以欺诈圈钱为目的、毫无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平台公司存在,部分投资者正是参与了此类公司的P2P借贷,才带来了巨大损失,而多数选择运行规范、风控能力较强公司的投资者,均获得了不错的收益。
由于市场上存在一些以欺诈圈钱为目的平台公司,同时第三方P2P公司通常在借贷中承担成交撮合、借款人风险识别、违约追偿、违约惩戒等服务职能,如何选择第三方P2P公司,是投资者成功参与P2P理财的关键。
第三方P2P公司风险判断与选择的关键因素
(1) 借出资金流向的确定性、自主选择性
无论P2P公司采取线上、还是线下方式,无论投资者亲自选择借款人、还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确定借款人,出借人最终都需十分明确地保证可做到以下几点:清楚明确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对借款人具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必要时可以取得与借款人的联系。P2P公司在业务流程上应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否则,投资者就需要小心。
(2) 借款人信用信息采集能力与违约惩戒力度
P2P公司应具备较强的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能力、有效的违约惩戒手段,来协助投资者科学筛选借款人、增加借款人违约成本、减低借款违约风险。
投资者可重点关注P2P公司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能力,如:如何验证借款人自行上报的个人信息?采取网络面谈还是实地考察?如何采用央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是否加入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同业征信平台深入了解借款人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信息等。P2P公司在借款人信用信息采集及验证方面的工作越深入、投入越大,投资者安全性就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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