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毛某于2007年9月在安龙县某镇信用社开户办理“凭密支取”的活期存折,2011年2月14日,毛某存折不慎遗失,2011年3月3日,当地财政所通过转帐方式,将国家补助毛某的1万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存入毛某的存折。同年3月14日,毛某存折上的1万元被他人输入正确密码后取走,客户确认栏签名为陶某。毛某于2011年4月28日到信用社申请挂失,5月8日被告知其1万元存款已被陶某取走。2011年6月7日毛某以未委托他人取款为由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信用社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毛某的存款被他人取走时间是2011年3月14日,申请挂失时间是2011年4月28日,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之规定,信用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毛某存折载明取款方式为“凭密支取”,客户须知第二条:“大额现金的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第6号:“办理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的规定,5万元以下的小额支取,取款人只须持存折和输入正确密码,即可到柜台办理取款业务,并在客户确认栏签字确认即可。信用社依照《储蓄管理条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依常规操作,手续完备并无过错。最后,作出判决如下: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挂失止付作为一项重要的储蓄管理制度,是对储户存款卡折遗失后采取的一种特殊救济措施,以防止因卡折遗失给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之规定,明确了储蓄管理中的挂失止付制度,对储户卡折遗失可能产生的存款损失风险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护。但是,办理挂失应及时,否则会产生相应风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之规定,储户在卡折遗失后未及时申请挂失,导致存款在受理挂失前被他人取走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储蓄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向侵权人主张,但在侵权人无法明确或无法追偿的情况下,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后果。
日常生活中,我们的银行卡折可能会因盗抢丧失以及自己的不慎而丢失、遗失,遇到这些情况,我们应及时申请挂失,特别是情况紧急时,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的规定,我们可以采用电话告知等方式在第一时间内口头申请挂失,以防万一。
本案中,毛某在遗失存折后,就应及时向信用社申请挂失,但其直到存折遗失两个多月后方才申请挂失,因存款取走在前、挂失在后,最终其赔偿主张未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教训是极为深刻的。“挂失应及时,风险早防范”,这是本案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启示!
评析律师简介:
陆光伦: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受聘担任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现为州律协理事及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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