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措并举全方位保护债券投资者权益
伴随经济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一些落后过剩产能的企业债券可能继续出现违约事件。在这种趋势下,在投资者看来,在个券发生违约之前,如何防止“踩雷”,在遭遇违约之后,现行的违约处理机制如何保障投资者合理合法的权益,也就是说,如何全方位保护债券投资者权益,成为业内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过去五年,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虚高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改观。AAA、AA+、AA发债主体占比在2010年基础上大幅上升,AA-以下主体占比则小幅下降。
中央结算公司估值中心负责人刘凡近日也表达这类担忧。“在做信用债估值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外部评级,也应参考市场投资者的‘二次评级’,即中债隐含评级。如果想要把估值做得让大家都觉得靠谱,必须抽取市场投资者的再评级。所以只要市场当天有信息,我们当天就抽取市场修正的评级。”刘凡坦言称。
分析认为,信用级别区分度不足,不利于识别和判断风险。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主要是优质企业,但级别过度向高等级集中,这明显不合理。而且随着获得高评级的企业越来越多,导致同一级别里的企业信用水平差异很大,甚至可以区分出三四档的差异。
加大风险监测及预警力度
针对一些潜在风险较大的行业加强监测,及时调整评级,以便引起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当然,对于煤炭、钢铁中的部分优势企业在当前行业景气低谷仍能保持较好的信用水平,也要给予一定的信用评级支持。
偿债保障条款更为及时有效
中债资信相关人士表示,从不同的偿债措施来看,与追加担保、司法救济途径等相比,偿债保障条款对于投资人的保护属于事前防范机制,与事后的追偿相比,赋予投资人在发行人信用状况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以退出选择权,保护更为及时和有效。在较为成熟的市场上,经过市场发展过程中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无数次的博弈,偿债保障机制越来越完备。
明确细化违约相关事项
“随着风险的暴露,现在市场各方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通过在发行文件中对违约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和细化的约定,重点完善交叉违约、实际控制人变更、核心资产划转、预警指标类条款,可以约束发债主体的行为,明确赋予持有人主张债项提前到期清偿的权利,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可喜的是,目前发行的债券已经开始陆续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实际控制人变更触发机制等条款,在投资人利益保护方面正在向积极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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