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冼旎文
柳州一购房者和某投资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后交了定金,然而投资公司此后既不带去看房,也不通知支付买房的首付款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把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退还5万元定金。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近日终于尘埃落定。
交定金后没了下文
2014年11月3日,范北律与柳州市一家投资公司(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书》。合同书约定:投资公司将位于柳州市荣军路的一套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范北律;签订买卖协议之日,范北律需向投资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范北律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给投资公司;60日内,范北律按照银行规定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备齐,并将不低于60万元的首付款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合同书同时约定:若范北律违约,投资公司将不退还已支付的5万元;如果投资公司不能将房产过户给范北律,则要退还5万元。合同书签订当天,投资公司出具收条,收条上载明已收到范北律支付的5万元购房定金。
可此后投资公司的行为却让范北律感到郁闷:“我交了定金后,投资公司既没有带我去查看房屋,也没有通知我去哪家银行交纳首付款以及办理按揭手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范北律将投资公司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他与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书》,投资公司返还其购房定金5万元。
卖房人被判退定金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范北律与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范北律主张投资公司没带其去查看房屋,也不通知他去哪个银行交纳首付款以及办理按揭手续,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投资公司须对范北律的这项主张作出合理说明。而投资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范北律的主张,也没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予以抗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投资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指出,投资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负有告知范北律去哪个银行交纳首付款以及办理按揭手续的义务。在投资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范北律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范北律、投资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范北律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公司应退还定金。现范北律提交收条证明公司收到定金5万元,对于范北律交付的定金5万元,投资公司应予以退回。
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范北律与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书》解除,投资公司退还范北律购房定金5万元。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投资公司上诉称:“范北律不按合同约定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按合同约定,范北律具有先予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是范北律违约,不是我公司违约。”投资公司主张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已明确告知范北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流程、要求及所需资料证明材料,范北律不按约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范北律的诉讼请求。
柳州市中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范北律与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投资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知晓并承担向买受人告知办理银行按揭流程的义务。虽然《房屋认购合同书》第5条中载明“乙方(范北律)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书前,……,甲方(投资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流程、要求及所需资料证明材料……”但该合同条款中,并没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相关流程的内容,而该条款是投资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事先拟定的。就目前证据而言,投资公司缺乏证据证实其如何告知、何时告知以及是否真实尽到告知的义务。因此,在投资公司没把如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流程告知范北律的情况下,范北律无法交纳房屋首付款以及办理按揭手续。《房屋认购合同书》无法履行是由于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一审判决投资公司退还范北律5万元定金并无不当。
不久前,柳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