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是由银行员工推荐,合同是在银行大厅签的,怎么银行突然间就翻脸不认账了呢?”银行理财倾家荡产三部曲>;>;
于女士经相识十多年的理财经理朱某推荐,在光大银行真新支行购买了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的理财产品,却蒙受损失。“我只知道在外面买理财产品会有很大风险,但我不知道原来银行买的理财产品也会让我血本无归。”于女士说出了遭银行理财飞单的投资人的心声。
银行理财“飞单”频发,老客户更易被盯上
银行理财飞单频频爆出,却早已算不上新闻。屡见不鲜的飞单事件背后,是各个方面问题的集中体现。
所谓银行飞单,是指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
也就是说,虽然理财产品由银行员工推荐、合同在银行签署,但投资人购买到的依然不是由该银行发行、授权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该产品的资金可能流入高风险市场,也可能被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当该产品发生亏损或兑付困难,投资人找到银行却被告知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和银行没有关系,飞单事件就此爆发。
融360小编总结发现,飞单现象由多方面因素合力造成:银行员工为获取高额佣金而违规操作;也些商业银行为提升业务量而默许飞单现象;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完全透明,导致信息不对称,投资人被动承担风险,某些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甚至会隐藏部分理财产品信息,刻意降低透明度;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飞单”的权责划分不够详细完备;最后,投资人迷信银行信誉和相熟银行理财经理,对上述问题放松警惕,最终导致自身蒙受损失。
从2014年民生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导致20位客户损失超3200万,到今年7月北京大爷被银行理财经理在离职前“杀熟”飞单,融360小编发现,飞单陷阱瞄准的多是银行的大客户、理财经理的老客户。这不仅因为老客户与理财经理多年相熟的私交使违规操作不易引起怀疑,更是因为理财经理违规销售的产品,大多投资门槛高、预期收益高、风险大,只面向高净值人群开放。
例如前文所述的于女士,她被相识十多年的理财经理推荐飞单产品时,就被对方告知“这是银行内部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只针对VIP客户”,也正因飞单理财产品自身的特点,一旦出现问题,投资人的损失往往非常惨重。
无论“飞单”责任是否归银行, 投资人利益都恐难保障
私售理财产品的行为一经确认,银行员工自然难逃追责。但银行是否应该为员工行为承担责任?尤其是银行是否应该承担投资人的本息损失?这与投资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关键点,却长期处于尴尬的灰色地带。
融360小编了解得知,就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与银行飞单权责划分相关的“雇用人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何理解“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如何界定员的职权范围或银行的经营范围,一直是司法难点。
而且,飞单理财产品和银行合法合规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同,投资风险一般应在发行人、担保机构、投资者之间分担,也就是说,即便在某些案例中,法律认定银行应为员工私售飞单理财产品负责,也不意味着银行要承担投资人的全部损失。如果投资人是听信理财经理的虚假宣传,在高风险理财产品的合同上签字,那么追回本息损失的希望就更加渺茫。
飞单产品的发行方一般为基金、债券、信托公司等,上述公司的责任认定要依理财产品的合法性而定,如果该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合法,一般会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如果理财产品合法,一般属于欺诈合同,事件性质是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责任。
由于基金、债券、信托公司等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身风险较银行理财更高,即便投资人购买的飞单产品合法,也往往要承担该产品较大的投资风险和本息损失。
综上所述,为避免成为银行飞单的受害者,防范未然显然优于事后追偿。接下来融360小编就介绍5招实用方法,帮各位投资人看透理财产品真面目,远离飞单风险。
善于借力“双录”机制,学会5招远离“飞单”
银行飞单看似迷惑性强,但如果抓住要点,其实不难预防。
1. 找产品编码:如果理财产品是由银行发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查找一个以大写字母C开头的14位产品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的搜索框内输入这个编码,就会查询到对应的理财产品。
2. 以合同为准:投资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中一般包含发行银行名称、所购买产品的名称、预期收益率等信息。如果合同条款与理财经理口头承诺不一致,一定以合同为准,不应轻信理财经理的口头宣传。
3. 不轻信过高收益:根据融360监测数据,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在3.8%左右,而有些已经暴露出风险的飞单产品,承诺收益率高达正规银行理财产品的2至3倍。过高的预期收益率有欺骗成分,投资人一旦轻信就可能踩雷。
4. 关注汇款去向:一般来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通过银行柜台或者自助渠道进行操作,汇款或转账的单位应是银行,投资人付款后会收到印有银行公章的收款凭证。如果理财经理提供的是个人账户或第三方公司账户,投资人应提高警惕。
5. 善用“双录”机制:银监会此前曾表示,2016年底前,要求主要的、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要全面推开理财产品“双录”。“双录”即办理流程要录音、录像,从而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在“双录”全面推行后,投资人应主动要求理财经理对办理流程录音、录像,不接受在没有摄像头的地方签署合同。同时,更加不能轻信理财经理在非录音、录像期间做出的承诺,尤其不能轻信私下口头承诺。
银行理财“飞单”频发,追偿困难,但只要不迷信银行,不轻信理财经理,避免飞单并不困难。问题在于投资人盲目相信银行,放松警惕,不仅踏进陷阱,还错失了追偿止损的最佳时机。例如本文开篇所说的于女士,直到去银行“讨说法”时,才发现签署的合同里根本没有银行盖章。
融360小编最后提示各位投资人,在避免因低级失误而落入飞单陷阱的同时,一定要留存购买理财产品的完备证据,包括合同和各类凭证等等。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存证完整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来源:融360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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