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劲松: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娄星支公司)与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娄底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贸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并应对方要求支付手续费。2016年1、2月,娄星支公司共在某汽贸公司收入商业车险保费513,416.05元,其中一月商业车险新单保费377,996.66元,续保保费4518.26元;二月商业车险新单保费78,741.05元,续保保费52,160.08元。以上业务通过娄星支公司王某等12名个人代理人的工号出单。娄星支公司对上述保费按商业车险新单保费的30%、续保车辆保费的16%标准提取手续费122,328.85元,并转账支付到娄星支公司王某等12名个人代理人的银行账户中。娄星支公司负责某汽贸公司业务的工作人员收缴上述手续费用后,交给某汽贸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娄星支公司人员、营销员花名册复印件;某汽贸公司2016年1、2月车险新单、续保业务明细表打印件;娄星支公司关于手续费支付的情况说明;关于谢劲松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国寿财险娄干[2016]3号)复印件;国寿财险娄底中支关于任命谢劲松为娄星支公司临时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国寿财险娄底中支2016年2月431320160200000962号、3月431320160300000851号财务凭证复印件;吴某等6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杨某等4人的情况说明;关于张某办理离司事宜的报告复印件;王某等11人的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复印件。
我局认为,娄星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娄星支公司临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8月18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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