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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重点为刑事案件,而非所有案件都可以,希望大家漏看,刑事案件这样可以说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人员,而非正常民众。
为何此项规定出台?
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不断加速,互联网法规方面却始终跟不上互联网的加速节奏,使法律在互联网整治与约束方面捉襟见肘。而如此情况下,很多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利用互联网做非法活动,且愈加肆无忌惮,使犯罪也加入‘互联网+时代’形成“互联网+犯罪”。
还记得微信一夜间封杀3万5千赌博号吗?还记得国家为何要求广告需注明吗?还记得为何《办法》禁止烟草与处方药利用互联网宣传吗?这些无不已经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与人身安全,办法的施行其实已经表明国家要严抓互联网犯罪了。
那么什么是电子数据呢?
规定中所说的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当然后面还有很多,小编只是提取比较重点的项目。
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如实提供。
但如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且还有三种情形,电子数据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国家出此规定施行有哪些好处?
其实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不只出现了“互联网+犯罪”,国家也在不断加速各部门与互联网的衔接,看过小编文章的,应该还记得,小编曾经提到过公安部门已经开始利用互联网记录出租房信息。还有聊天记录其实早已可以成为证据,这些无不表示国家也要竭力保护人民受到互联网犯罪的侵害。
1、协助《办法》
不知道大家是否与小编有相同的感觉,此规定是对《办法》的一种追加与配合,用烟草举例,国家规定,是禁止互联网宣传,但是宣传用博客、微博等都可宣传,假如没有此项规定,那对烟草的禁止则不全面,那么《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则无法彻底实施。
2、推广与宣传方式的肆无忌惮
不知大家有没有看到加多宝在活动与网友互动时,用词不当,侮辱邱少云被告上法庭,最终加多宝败诉致歉。其实此类现象绝非一家,很多公司再做宣传推广时,都已经跨过界限,为吸引读者眼球,拿伟人英雄作题。并非说伟人英雄不可作话题,只是小编认为此类题材应该有尺度与界限,且传播正能量。
3、自媒体狂潮
自媒体浪潮加剧,自媒体人的不断涌入,使自媒体已经有超越媒体的趋势,且自媒体由于移动端的日常化生活化,受众已经相当庞大。但是随着自媒体人与日俱增,使自媒体人素质却差异甚大,很多自媒体人还没有作为媒体人的觉悟。
4、整顿互联网
小编说过,互联网为虚拟社会,也正是由于其虚拟,所以更为人们喜欢,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不怕被人追究责任。本来此项作为好处,吸引无数人加入互联网浪潮,但是原来为人们疏解苦闷与压力的优势,现在已经从放松变成放纵与放肆。
而此项规定则正可以让此类人,约束其网络中的言论,网络可以自由,但不可没有底线。
5、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小编不止一次提到过互联网对儿童的教育存在弊端,而此规定可以从小开始就教导其利用互联网传播正能量,可以说对今后的互联网风气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且能够让孩子们少受那些互联网中不良信息的侵蚀,保护下一代在纯净的网络中长大成人,而不受不良言论的蛊惑与侵蚀。
从国家最近发布的几项规定,《办法》、网络约车规定与今日提到的电子数据规定中,都可以看出国家正在积极努力的为互联网量身定做法律法规。互联网虽然崇尚自由,但是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缩影,也就是虚拟社会,而既然是社会,就需要有一定的制约,来防止社会出现混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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