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根据《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秦房字[2016]270号),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 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9月20日
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秦房字[2016]270号),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买卖合同施行网上签约、备案,在城市区(除抚宁区和北戴河新区)其交易结算资金施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行政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经纪机构申请存量房网签的认证、信息变更及认证资格延续审核等。
第四条 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是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的具体实施机构,以下称为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交易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合同及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的确认和签字;
(三)负责在监管合作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并将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及专用监管帐号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负责对存量房交易合同的备案、解除和变更的审核;
(五)负责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对符合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条件的客户出具划转通知书;
(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上操作服务。
第五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均应通过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房源核验、网上签约、网签合同备案、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手续(买卖双方选择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等工作。
通过居间服务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签服务。
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直接到实施机构的签约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签约服务窗口应提供网上操作服务。
第六条 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业务的,应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及开通,领取密钥。同时经纪机构要配备好相应设备,通过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实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
第七条 经纪机构申请网上认证及开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已取得存量房网上认证及开通的经纪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在7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变更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经纪机构
公章。
第九条 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认证资格有效期一年,如需延期应提前一个月申请。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严格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经纪机构用户密钥盘进行转让、出租和出借;
(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人员进行网签操作。
第十条 房产权利人委托经纪机构买卖房屋的,应持下列材料到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业务。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产的权利状况和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与房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并通过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查验。经信息验证符合交易条件的,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 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秦皇岛市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
(一) 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 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房产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
第十一条 房产权利人不委托经纪机构买卖房屋的,可持下列材料到实施机构的签约服务窗口,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
(一) 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 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房产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
第十二条 委托人通过经纪机构需变更或者解除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的,纪经机构应通过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提供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到实施机构的签约服务窗口通过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签订并打印《秦皇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买卖双方对交易合同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备案,自动生存备案合同编号。
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上述(一)、(二)材料到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签订并打印《秦皇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居间合同》)。
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对交易合同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及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的人员)等三方签字确认后提交备案,自动生存备案合同编号。
第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时,买卖双方选择接受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应及时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手续,交易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选择不接受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后,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持下列材料到实施机构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
(一)秦皇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注销申请表;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买卖(居间)合同》。
买方或卖方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选择接受交易资金监管的,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买方为全额付款的
(一)买方持《买卖(居间)合同》将全部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监管合作银行向买方出具“秦皇岛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收款凭证。
(二)买卖双方持交易资金监管凭证及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到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实施机构收到转移登记完成的信息后,卖方持身份证明到实施机构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手续。实施机构向卖方出具“秦皇岛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卖方持下列材料到监管合作银行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划转。
1、《买卖(居间)合同》;
2、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
3、身份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监管合作银行收到转移登记完成的信息并对卖方提交资料核对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监管合作银行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至卖方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二、买方为按揭贷款的
(一)买方持《买卖(居间)合同》和身份证明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监管合作银行向买方出具“秦皇岛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收款凭证 。
(二)买卖双方持交易资金监管凭证及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到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实施机构收到转移登记完成的信息后,卖方持身份证明到实施机构办理划转手续。实施机构向卖方出具“秦皇岛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卖方持下列材料到监管合作银行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划转。
1、《买卖(居间)合同》;
2、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
3、身份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监管合作银行收到转移登记完成的信息并对卖方提交资料核对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监管合作银行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至卖方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三、买方为卖方偿还原银行贷款的
(一)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交易的,应先行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卖方房屋有抵押贷款需使用交易资金解除抵押的,买卖双方应当提供他项权注销证明和买卖双方确认的偿还贷款证明,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三)其他办理步骤,按本条第一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合同中选择资金监管的,在解除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实施机构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经审核,符合解除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实施 机构向买方出具秦皇岛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同时实施机构将信息发送至监管合作银行,监管合作银行收到划转信息并对买方提交资料核对无误后,在 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至买方的账户。
(一)撤销资金监管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买卖(居间)合同》;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解除监管情形应当提供的材料。
卖或买方单方面提出解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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