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鼓励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四个禁止
严禁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有一些发展前景很好的企业出现了暂时困难,给银行业资产质量带来压力。10日,国务院发文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并出台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这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文件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这只是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商业银行有过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出现不少人把债转股当成“免费午餐”的现象,不少人担心此次债转股会重蹈覆辙。
对此,连维良表示,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在制度设计上已充分考虑到避免“免费午餐”的问题。
基于当时条件,上次债转股的企业、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由政府确定,债转股的资金筹集也由政府渠道筹集。但此次意见明确,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
“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政府不兜底,债权人和投资者也不提供免费午餐,这个代价必须由原股东先担责。”连维良说,债转股过程中,要强化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强化追责,依法依规打击恶意逃废债、欺诈串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这次债转股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法治条件等方面,与上一次债转股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市场主体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这为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债转股创造了条件。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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