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三板市场的最大问题是交投冷淡,缺乏流动性,为此,管理层一直推陈出新,力促新三板良性发展。当前,新三板私募做市机制已经进入试点阶段,不禁引人思考,大宗交易机制离新三板还有多远?
股转系统近日向部分券商下发《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技术方案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标志着新三板私募做市业务即将落地。知情人士透露,最终正式文件最快下月发出。
《纪要》初步明确了在“私募做市业务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做市资金来源、库存股范围及获取方式、结算券商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六项差异化安排。详情如下所示:
一是做市部门设置。私募做市商应设立一级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做市部门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须全部为专职,其中投研、交易、风控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二是关于从业人员禁止挂牌股票交易问题。私募做市业务人员在任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私募做市商的其他人员在任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由该私募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股票。
三是关于做市资金问题。私募做市商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做市,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
四是关于做市标的限制问题。私募做市商做市标的不得为其自营投资股票,或者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票;此外,私募机构不得为关联企业股票提供做市服务;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做市商不得为同一只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五是关于库存股获取方式。除现行3种做市库存股票获取方式外,私募做市商还可通过挂牌前股权投资等方式取得库存股。
六是关于私募做市商与结算券商职责及分工。结算券商应与私募做市商签署交易及结算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职责分工及责任划分;结算券商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私募做市商做市业务信息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结算券商应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系统和人员,确保私募做市系统安全、合规运行,并承诺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检查。其中,“结算券商”是指为私募做市商提供结算服务的主办券商,限于已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从事做市及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新三板私募做市已正式步入操作阶段,监管层对私募做市商的要求严格,近40家机构角逐10个试点名额,竞争相当激烈。当前私募机构申请入围做市商资格工作已截止,多家私募机构正在焦急等待私募做市商最终名单的公布。若是入选首批试点,不仅标志着私募公司将开展全新业务,同时也是一种实力展示。
私募机构非常重视本次私募做市试点工作,因为做市业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盈利机会,若充分发挥做市交易机制,则具有可能的获利空间。私募参与做市,不仅能增加新三板市场不同背景做市商数量,打破券商做市垄断地位,起到活跃交易的催化剂作用,也将倒逼原有做市商对盈利模式进行新的思考。但囿于资金实力不足,私募机构在资金投入方面难以和券商相比,而在系统和通道等方面会租用券商现有设施,导致交易成本略高。
有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市场发展缺乏的并不仅是私募做市机制,还存在引入大宗交易机制的需求。如今,私募做市已是板上钉钉,不仅引人猜测,大宗交易机制离新三板还有多远?
笔者查悉,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相继推出了大宗交易制度。目前新三板仅有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种,推出大宗交易机制也是发展所需。
目前新三板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均显示出一定弊端:采取做市转让的挂牌公司股东如果短期内减持大量股份,只能求助于做市券商,但由于目前新三板市场交投不活跃,做市券商只能一边接手减持股份,一边寻找交易对手方,目前这一环节很难打通。对于采取协议转让的公司而言,由于避税等原因,当前不少股票频现低价交易,如“一分钱”交易等,股价的暴涨暴跌容易对部分投资者产生误导。一旦允许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就可通过市场外协商方式,直接确定是否交易,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价格,将大量减持对市场的冲击程度降至最低。
如果新三板推出大宗交易制度,不仅能给市场提供新的交易平台,让买卖双方以市场为基准,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溢价、折价或平价成交,可有效避免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冲击,同时也能为投资新三板的资金提供较好退出渠道。
大宗交易数量标准的界定通常与市场规模、流动性有关,一般市场规模越大、流动性越高,大宗交易的数量标准也越高。由此推测,新三板大宗交易界定标准可能会相对宽松,B股的标准可作参考。当前,市场对新三板大宗交易制度最为关心的有4个方面,分别是大宗交易的界定标准、交易模式、定价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后期,新三板引入大宗交易机制,仍需在管理层领导下按部就班做足准备工作。
作者:刘信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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