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堂吉伟德
教师是一所学校的核心资源,各学校为争取优质师资,往往付出了极大成本,特别是自我培养造就的名师,更是如此。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或者约束机制,让教师实现有序流动,并限制行业恶性竞争,那么乱挖墙脚的不当竞争,必然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
虽然从法律上讲,教师有自由流动的权利。不过,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有流动的权利也应承担补偿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该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点在飞行员流动上体现得最充分。由于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费用以百万元为单位,飞行员个人很少能承担得起,如果想跳槽,容易引发诸多纠纷。为了实现飞行员的有序流动,2014年11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几十家航空公司和4名飞行员代表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确立了飞行员流动的部分规则,为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依据。虽然其主体性、流出幅度规定、补偿方式、补偿主体上还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不过以公约的行业自律和自为的方式,依然有诸多值得称道和效仿之处。
在民办教育领域,公约的签订本来应当属于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双边关系,比如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补偿和赔偿机制。教师在合同期满之前若要辞职离开,则应对学校进行必要的补偿;反之,学校若要提前解聘教师也应给予赔偿。但问题在于,若是有第三方,比如其他学校参与,则会让事态变得复杂,也让补偿的约束力度不断衰减。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第三方互相约束的方式,也就是行业内的自我监督,控制挖墙角式的不正当行为,让教师的流动合理有序,那么由此造成的负面成本,才会得到更好的遏制。
就治理行为而言,公约是一种值得推崇和鼓励的好措施。检验一个公约的可行性,一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二是看其是否违背了权利公平的原则,对行为当事人有无造成权利性伤害,并限制了其选择的自由。防互挖墙脚公约是权利互助的自为,一方面通过此举规范了行业间尤其是校际间的行为,通过补偿性惩罚限制了不正当竞争的冲动,既兼顾了弱者救助的原则,又实施了对非正当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则是避开了对个人的直接干扰,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道防流出的关卡,加固了非正常流动的“控制阀”。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教师流动自律公约》先注重于自律,然后才侧重于他律,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秩序的规范。作为行业自治和自为的尝试,公约的进步之处应当得到遵循和推广。(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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