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原是出口产品车间管理的重点,很多体系中也对过敏原的管理有详细的要求,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过敏原清单并不是相同的,也就导致标识的差别。现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过敏原清单及部分标识要求提供给大家参考。
过敏原清单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八类食品列入过敏原清单:
麸质
鱼类
甲壳类
大豆和花生
牛奶
鸡蛋
坚果
亚硫酸盐
我国的GB7718-2011中规定的致敏物质: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产品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动物及其产品(如:虾、龙虾、蟹等)、鱼及其产品、蛋类及其产品、花生及其产品、大豆及其产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制品。在CAC的基础上减少了亚硫酸盐。
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提出的过敏原名单大多都是在CAC所提出的八类基础上进行修改。
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
完全相同
中国香港所提出的过敏名单与CAC所提名单完全一直。
2
增加了过敏原
在CAC八类致敏原的基础上。欧盟增加了芝麻、芹菜、芥菜、羽扇豆和软体动物;加拿大增加了芝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增加了芝麻和蜂王浆。
3
减少了过敏原
美国和南非则在这八类的基础上去掉了亚硫酸盐,其原因是亚硫酸盐必须按照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4
部分增加及部分减少
韩国在这八类的基础上减少了坚果和亚硫酸盐(亚硫酸盐必须按照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求进行标识),增加了猪肉、西红柿、桃子和蜂王浆。日本在强制性标识管理中减少了鱼类、贝类,大豆和坚果,但是在推荐性标识中增加了虾/龙虾、蟹、鲍鱼、墨鱼、鲑鱼卵、橙、猕猴桃、牛牛肉、坚果、鲑鱼、鲭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茸蘑菇、桃、山药、苹果、明胶和香蕉。
过敏原的标识方式
目前采用的标识方法主要有三种:
1
在食物过敏原成分后加括号(或者冒号)并标识过敏原来源
加括号的标识方式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韩国、南非、中国香港所采用,如“酵母(牛奶)”。日本既可采用括号的方式标识,如“溶解酵素(来源于鸡蛋)”,也可以采用冒号的方式,如“水解蛋白:鱼和贝类”。
2
在配料表后概括性声明食品中含过敏原
这种标识方法被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采用,例如:“含小麦、牛奶和蛋类”。日本也采用类似的方式,当食品中含微量的高级食品成分,如鲍鱼、鲑鱼卵、蘑菇等,标识方法是在标签上标明。如“含XXX精”。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建议企业在概括性声明之前在配料表中使用粗体显示过敏原成分,如“水、糖、蛋黄、植物油”,同时,在配料表下方用粗体把过敏原全部标识,如“含鸡蛋”。
3
预警声明的标识方式
加拿大也采用预警声明的标识方式,即在配料表附近标注“过敏症和不耐受性信息——含:XXX(具体过敏物质名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可采用针对特定消费者的预警声明,如要求在蜂王浆制品标签上标识“患有哮喘病的病人或过敏性疾病的病人慎用”。英国则采用“不适合于XXX过敏患者”的标识方式。
过敏原交叉污染警示
标识方式是推荐性的,原则上要求既要简洁、醒目宜认,又要让易感消费者感觉舒服、不受歧视。第一种标识方式虽然受多个国家所认同,但是出现多种同类致敏原衍生物时,就会显得重复、啰嗦;第二种标识方式较为清晰明了,消费者只需要知道自己对哪种过敏原过敏就可,但是如果消费者还想知道配料表中哪种成分是过敏原时就比较困难;第三种标识方式的标识针对性强,但是其目的过于明显,容易使易感消费者感到被歧视。企业还是得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标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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