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13日 下午2:0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15:00至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233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文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共持有公司股份97,238,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3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97,199,4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191%。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4%。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99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74%。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议案1: 审议公司《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68,099,999股,回避表决。
1.表决情况:同意29,12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3%%;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征、任一鸣。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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