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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逸信汇富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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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年 月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本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 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充 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 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 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19912。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 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 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 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 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系根据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及本基金的特点制作而成,但与基金业协会合同 指引的文本可能存在差别。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理解本基金合同的每个条款, 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基金合同的决定。 2.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应属其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代办机构 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 1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备案失败等所涉风险 本基金成立后,须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如因管理人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私 募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等原因致使基金备案失败,则将导致私募基金不能投资,从而导致本 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向协会申请备案,可能由于外部原因导致备案审批时间较长,将对基金的投 资运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一般风险揭示 1. 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高的合格投资者。 2. 基金运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 验等因素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的判断而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投资者应充分知 晓本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致的投资亏损。 (2)基金管理人可能未按合同要求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该行 为也可能为本基金带来风险。 (3)基金管理人本身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其他和基金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机构、 人员可能参与本基金,该行为可能加大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1)投资者自身资金运用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 36 个月。本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开放申购 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开放申购、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 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或延期结束,此时投资者可能因此 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本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比例为 20%,当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发生本合同约 定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为了应对市场可能的流动性不足及降低资产变现损失,可 能对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处理,基金投资人将因此面临赎回款项延迟 2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到账的流动性风险。 (2)基金投资运作的流动性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 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 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 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 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股票定增的流动性风险 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满后,对股票进行减持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或本基金所投资股票的 流动性不足,或所投资股票被停牌、除牌等情况,从而导致股票不能及时减持而造成损失的 风险。 4)其他投资品种的流动性风险 4.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证券 市场中证券价格、利率、汇率发生不利变动而导致潜在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是指持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商品等投资标的的价格 发生不利变动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类品种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类品种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投资境外标的时,由于汇率的不利变动而导致投资发生损失的风险。 (4)经济周期风险 3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 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5)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6)行业风险 行业风险是指由于受经济周期、行业发展周期、行业政策、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导致 投资某行业投资标的后偏离预期结果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7)区域风险 区域风险是指受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区域产业结构、区域性政策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 某区域投资标的后偏离预期结果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 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本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10)其他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能在因为市场波动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价格异常波动等)无法从二级 市场及时购入股票或变现股票,也存在不能参与定增获得股票的可能性,存在导致基金委托 人不能实现委托目的的可能。 (11)投资建议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主动管理过程中,可能征求委托人意见或可能考虑及采纳委托人的投资 建议,但由于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要求、市场行情变化、法律法规监管限制等原因,管理 人的投资管理结果与委托人的意见或投资建议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对本基金资产可能产生 不利影响,甚至发生亏损。 5. 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过程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4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本 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 判断不准确,可能使本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6.操作风险 (1)在本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恶意挪用资金等。 (2) 基金管理人及投资经理可能存在未严格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操作的行为, 如突破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未执行预警止损等情况,该行为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 7.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受到影 响,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8. 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 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9.其他风险 (1)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类品种(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债券类品种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 率。 (2)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未约定预警止损机制。本基金为非保本型基金,且未设置预警止损线,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预警止损的义务,委托人应特别关注此项风险,了解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委托财 产损失。 本基金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 益。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投资者可能出现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3)募集失败和提前终止的风险 1)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因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 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5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发生本合同规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 其他规定提前终止本本基金,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的损失。 (3)相关机构的经营和变更风险 1)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证券经纪商须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相关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具备相关资 格。如在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证券经纪商无法继 续从事相关业务,则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相关机构或人员变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投资经理、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代理销售机 构、证券经纪商可能发生变更,相关机构或人员变更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5)合同变更风险 在合同变更安排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合同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未在约定或指定时间内以约定方式表示意见,视为持有人 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部分基金持有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 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基金持有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赎回本基 金,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6)信息披露的风险 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每周向投资者披露净值报告,每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重大事件发生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临时报告。披露方式包括信函、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传真、电子邮 件或电话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投资者可能因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不完整或不及时,面临不能及时了解基金运行情况的风险。 (7)基金认购、申购申请延迟和失败的风险 1)投资者向销售机构发出认购、申购申请后,由除销售机构以外的人员在冷静期后进 行回访确认,并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销售机构的回访确认数据进行份额登记,份额登记的日 期可能迟于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和回访确认的日期,具体时间和数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6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可能由于无法进行回 访确认等原因导致回访确认失败,从而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的风险。 (8) 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管理人和托 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基金 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 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 行承担参与本基金投资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过本人审慎考虑后确认本人/本机构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的合格投资投资者标准,并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一、确认承诺了解、参与、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均是个人/机构行为,系本人/本机构自 主意愿的真实表示。 二、确认承诺本人/本机构是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 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私募基金。 三、确认承诺本人/本机构至少满足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以下财务条件之一: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四、确认承诺本人/本机构具有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 力。 五、确认承诺本人/本机构提供的基本资料、财务情况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 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 责任,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8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本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者适当 性评估及身份识别均由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负责。因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销售 机构违规宣传推介或违规销售本基金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托管本基金,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本金不受损失,对于投资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本基金财产(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非上市股权、 非上市债权、收益互换、有限合伙等脱离托管人实际控制的本基金财产,托管人不承担安全 保管职责,由此可能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的 投资者按销售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并由销售机构在回访确认成功后划转至募集账户。本基 金募集账户由销售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申购资金的归集 与支付。销售机构提供募集账户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对于投资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本 基金募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因自身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1.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户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本《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本基金财产保管、募集 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 前言....................................................................................................................................... 11 二、 释义....................................................................................................................................... 11 三、 声明与承诺........................................................................................................................... 13 四、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 15 五、 私募基金的募集................................................................................................................... 17 六、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20 七、 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 21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九、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34 十一、 私募基金的投资............................................................................................................... 35 十二、 越权交易........................................................................................................................... 3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39 十四、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41 十五、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43 十六、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44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二十、 风险揭示........................................................................................................................... 55 二十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56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签署、成立、生效 ................................................................................... 56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7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 57 二十五、 清算程序....................................................................................................................... 58 二十六、 违约责任....................................................................................................................... 61 二十七、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62 二十八、其他事项......................................................................................................................... 62 10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投资人自签订本基金合同之日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至基金投资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份 额之日起,该基金投资人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4、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本基金或本产品:指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私募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 立的投资基金。 4. 基金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5. 基金管理人:指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外包服务合同 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 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委托人、基金委托人:指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2016 年度计 划。 10. 管理委员会:指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基金合同,履行出资义务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 12. 基金募集账户:指销售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购、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资金归集、存放。 1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指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 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4.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 本基金成立日:指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的当日。 16. T 日:指某工作日。 17. T+n 日: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8. 基金财产:指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基金合同标的的财产。基金财产自基金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起 形成,至基金清算结束之日止。 19. 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0. 证券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 券账户,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以及在 12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其他证券投资账户。 21.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本基金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 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 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2. 募集期:指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3.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清算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24.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25.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6.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7.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2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3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1. 基金份额净值,或简称份额净值:指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总份额。 32.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基金份额净值加上基金成立以来每份累计分红派息的金额。 33. 投资本金余额:指基金认购金额(不含利息)+申购金额-赎回导致的本金变动,其 中赎回导致的本金变动由管理人和委托人在赎回时书面确认。 34. 基金估值核对日:本基金的估值核对日为每工作日。 35. 销售机构:包括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 36.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 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3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 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基金托管人进 行基金财产的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 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 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信息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 误导,并于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后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4、基金投资者声明其充分认识到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已了解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收 益特征,基金投资者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投资本基金的风险承 受能力。 5、基金投资者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 或担保。 6、基金投资者确认,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本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本基金如涉及场外 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除外)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资监督义务,不会因本基金投资亏损追究 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为 P1019912。 2、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 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募集行为符合《基金法》、《暂行办法》及基金业协会的规 定。 4、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基金投资者签订本合同前已向基金投资者充分说明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了本基金相关投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充分 说明了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已经了解本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 14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5、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保证基金 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6、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基 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 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三)基金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对于因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管理而产生的经济责任 和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2、基金托管人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履行资产托管和投资监督职 责,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等 涉及的本基金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请复核或未及时向本基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引起的纠纷,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对在托管过程中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一切合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以上资料仅做形式性审查,对其真实 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5、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非上市股权、 非上市债权、收益互换、有限合伙等脱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安全保管职责,由此可能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本基金因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或存在场外配资及投顾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引 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四、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15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上市公司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612),闲置资金 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现金类及固收类理财产品。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 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 36 月。经全体基金委托人同意,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如果因投资标的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基金存续期导致不能如期清算的,本基金 自动延期。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七)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托管职 责。 (八)基金的外包事项 本基金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外包服 务合同约定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外包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 编码为 A00017。 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的,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 外包而免除。 (九)冷静期 本基金为投资者设置不少于 24 小时冷静期,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 认购基金的款项或款项被冻结后起算。冷静期内,投资者有权解除本基金合同。 下列特殊合格投资投资者可以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程序,但投资者应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 16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6)其他被销售机构认定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客户。 (十)其他 本基金财产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五、 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的交易日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 人决定调整本基金募集期或者提前终止本基金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通 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即具备相应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 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 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前,应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接受销售机构的合 17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格投资者身份调查。 本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 减、变更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四) 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委托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 同,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基金委托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每次追加认购的 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基金管理人直销 基金投资人通过管理人直销认购本基金的,应在认购日 17:00 前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募集账户。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向销售机构提供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文件及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文件,接受销售机构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调查,并签署 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销售机构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就认购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办理规则等另行做出规定。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销售机构在冷静期后对投资者 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确认数据发送至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份额登记。投资者认 购的具体金额和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8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1.00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向其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 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 书。 1、投资冷静期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本基金为投资者设置不少于 24 小时冷静期,冷静期自基金合同 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或认购款项被冻结后起算,包括起算日当日和下 一个交易日,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就本产品相关事宜主动联系投资者。 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机构应退回投资 者的认购款项或解除对投资者认购款项的冻结,投资者的款项在解除基金合同的两个交易 日内可用可取。 2、回访确认 销售机构将在冷静期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 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 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机构应退回投资者的认购款项或解除对投资者认购款 项的冻结,投资者的款项在解除基金合同的两个交易日内可用可取。 如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基金合同,销售机构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数据发送至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服务机构);如回访确认失败,销售机构将拒绝客 户的认购申请,本基金合同自动解除。投资者的款项在解除基金合同的两个交易日内可用 可取。投资者在回访期间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如因投资者原因无法进行回访确认或存在 其他回访确认失败情形导致基金合同自动解除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 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八)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从事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的募集账户。本 19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的募集账户由本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 1、基金管理人直销 基金投资人通过管理人直销认购本基金,应在认购日 17:00 前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基金募集账户。本基金指定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户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本基金的监督机构为外包服务机构。 备注:基金投资人划付资金时,请注明划款用途为“认购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投资 基金”,否则无法确认资金到账,由此引起的后果及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运营外包机构作为自身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募集结算资金实 施有效监督,并承担保障募集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3、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成立前,认购款在募 集账户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时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人所有,利息按照银行同期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10 日内将基金托管人已盖章的本基金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全部 返还基金托管人。不能全部返还的,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函件说明原因并承担不利后果; 4、投资者应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10 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退还其已签署的本 基金全部认购文件。 六、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成立: 1、单个投资者交付的净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0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1 人(含)且不超过 200 人; 3、全部投资者已过冷静期且经本基金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将全部募集资金从募集账户 划入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电子或纸质资金到账通知 书,资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基金的成立日。 冷静期内或经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要求解除本基金合同的,销售机构应退回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或解除对投资者认购款项的冻结,投资者的款项在解除基金合同的两个交 易日内可用可取。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完 成备案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证明。 (三)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基金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四)备案失败的处理 本基金未能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做以下处理: 1、 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合 同印刷费、印章刻制费(如有); 2、 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五章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终止清算; 3、投资者应在 10 日内退还管理人、托管人已签署的全部基金认购文件。 七、 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开放、申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的,应于申购开放日(T 日,包括临时申购开放日)前三 21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个交易日(T-3 日)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募集账户或在销售机构指定的网 站上发起申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的,应于赎回开放日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赎回或在销售机构 指定的网站上发起赎回申请。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以现金缴纳。 1、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人通过直销申购本基金,应在开放日 15:00 前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基金募集账户。本基金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户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备注:基金投资人划付资金时,请注明划款用途为“申购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 投资基金”,否则无法确认资金到账,由此引起的后果及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运营外包机构作为自身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募集结算资金实 施有效监督,并承担保障募集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2、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向销售机构提供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文件及销售机构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接受销售机构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调查,并签署基金 合同和风险揭示书。销售机构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就申购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办理规则等另行做出规定。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2、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按照开放日当日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开放日当日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如本基金开放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且当日无投资者新增申购,则本基金应作 提前终止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22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实收到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本基金为投资者设置不少于 24 小时冷静期,冷静期自基金合同 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申购基金的款项或申购款项被冻结后起算,包括起算日当日和下一 个交易日,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就本产品相关事宜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投资 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机构应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或解除 对投资者申购款项的冻结,投资者的款项在解除基金合同的两个交易日内可用可取。 销售机构将在冷静期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 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销售 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 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机构应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或解除对投资者申购款项的冻结, 投资者的款项在解除基金合同的两个交易日内可用可取。 如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基金合同,销售机构将客户的申购申请发 送至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申购开放日(T 日)过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T+2)进行确认;如回访确认失败,销售机构将拒绝客户的申购申请,本基金合 同自动解除。投资者的款项在解除基金合同的两个交易日内可用可取。投资者在回访期间 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如因投资者原因无法进行回访确认或存在其他回访确认失败情形导 致基金合同自动解除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申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 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申购基金款项。 2、赎回申请的确认 赎回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赎回开放日为 T 日)进行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T+5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程序参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投资人净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追 加申购的金额应当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但赎回 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致使部分赎回申请确 23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认后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剩余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应 当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 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及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净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4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4)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超过上限 200 人; (5)如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单位净值跌破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或管理人向本 基金追加了增强资金;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人账 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缓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人。 在暂缓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 投资人。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缓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25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数余额)超过前一交易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次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次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交易日。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件、传真、函件或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法律法规及技术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通过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份额转让 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转让要求等)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开始 转让前通知份额持有人。受让方首次购买本基金,应满足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26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签署本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告知书》,保证委托资金的 来源及用途合法; (2)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 管费、外包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及时、全面、准确的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销售机 构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 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诺为合格投资者;接受投资回访,并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4)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承担本基金的投资损失; (5)向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 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销售机构开展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 工作;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 27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8)因任何原因在本基金申购、赎回、分配等过程中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及时、足 额返还; (9)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 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除外; (10)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有不得买卖股票的信 息敏感期间,在该期间内本基金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这些期间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基金买卖标的股票前,委托人有义务在上述期间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若 委托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管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承担因该交易导致的任何或有负面 后果及相关责任。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5056 法定代表人:黄邵隆 联系人:况思施 联系电话:020-87836357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 2401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 28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履职行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本合同或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 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订和调整有关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转让业务规则;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代表本基金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等手续;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投资相关账户,办理本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4)制作调查问卷和风险揭示书,按规定对本基金委托人进行风险揭示及合格投资者 适当性评估,向基金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计算并按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9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 (10)督促并确保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 发送交易结算数据、对账单等估值核算所需的资料;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12)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 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本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签署的相关合同文件、资产凭证或股 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 (16)如签署电子合同,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投资人满足签订本合同所使用的电子签 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资料;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19)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20)确定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 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2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2)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负责本基金的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0 楼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 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收益互换等脱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职责,因任何原因给该等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定期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 资料; 31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本基金投资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 (12)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4)保守商业秘密。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 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2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代表基金份额 20%以上(含 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20%以上(含 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 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33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 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七) 表决 1、表决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全体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约束力。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 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十)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 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通知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投资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编码为 A00017。 34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者资料表;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4、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销售机构提供的投资者回访确认成功数据后确认投资者的认 /申购份额。 (四)基金管理人委托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应 承担的份额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即视同同意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十一、 私募基金的投资 (一)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本基金经理为黄邵隆。 基金经理简介: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和投资研究 工作。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广发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广发期货发展研究中心期货 研究员、量化投资研究组组长、总经理助理、投资咨询部总经理,具备丰富的量化投资研究 及管理经验。主持开发及投资运作多个量化投资类资产管理产品,均取得优秀的投资业绩回 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于变更后五个交易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 记系统内“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栏目内进行基金经理变更操作,同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 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上市公司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612),闲置资金 35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现金类及固收类理财产品。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 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接受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委托,通过二级市场(含大宗交易) 购买、参与定增等方式投资于朗姿股份(证券代码:002612)股票,锁定期到期后择机退出 以获取良好的收益。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能投资于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标的; 2、本基金以委托资产从二级市场(含大宗交易)购买的标的股票及其配送股等股票孳 息,从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不得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有不得买卖股票的信息 敏感期间,在该期间内本基金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这些期间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基金买卖标的股票前,管理人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以上期间的,委托人有义务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委托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管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承担 因该交易导致的任何或有负面后果及相关责任。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六) 被动超标 由于基金管理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为被动超标。 发生被动超标时,基金管理人应自被动超标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因标 的证券暂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 36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则不受上述约定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标的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 内使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 投资运作 1、朗姿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与基金管理人的 对接工作。基金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晓,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对此提出异议; 2、朗姿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基金委托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建议 书; 3、管理人就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及其发送的投资建议书向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规确 认,具体由朗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指定人员进行合规确认(详见附件); 4、管理人综合考虑朗姿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投资建议及市场情况,自主决定 交易。 (九) 关联交易 1、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的股权,或基金托管人担任主办券商的公司股权;或上述主体直接或 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 的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亦可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就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必要的审批、监督程 序,保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并按监管要求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3、合同各方确认,基金托管人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有关限制的执行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承担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37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述关联交易限制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5、基金投资者不得因本基金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 补偿的要求。 (十) 风险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高的投 资品种,适合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十一) 预警和止损条款 本基金不设置预警和止损线。 十二、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 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 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私募基金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私募基金监管部门。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部门。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 财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本基金证券 38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或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对因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错误或遗漏所引 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无投资管理责任,对因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 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或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的,不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承担 任何补充或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 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 报道。但如果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其提供投资监督报告所述 的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相关资料。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直接控制下 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关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 管的财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对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 通过场外方式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脱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 外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职责,因任何原因给该等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本基金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 相关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 责任。 3、对于因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39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除本款第 4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6、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 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按照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分别为本基金 开立或撤销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2、因投资需要开立其他账户的,应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3、未经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共同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单方办理本基金资金账户、期 货保证金账户的变更、销户或证券账户的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业务,不得单方面办理本 基金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挂立其他非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否则,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保管。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四)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重大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导致的法 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40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 授权人的名单、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 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 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指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付款 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 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 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 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 间。在每个交易日的 13:0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 41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交易日的 15:0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 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资金划拨。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 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 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与基金 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银转证或银转期的指令时,应已与证券经纪服务商或期货 经纪服务商签署三方服务协议/备忘录,如三方服务协议/备忘录尚未签署,基金托管人有权 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的通过场外渠道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等的,其投资账户需满足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安全保管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安全保管要求的投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 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 42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 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 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 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 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 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 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 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 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 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43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结算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结算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结算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 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 对。 (四) 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 基金投资人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 2、冷静期后销售机构对基金投资人进行回访确认,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回访确认成功 的数据 ; 3、注册登记机构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回访确认成功数据及本合同约定计算申购份额、赎 回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经管理人确认后的申购、赎回和费用数据向基金 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管理人应对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 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T+7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十六、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计 价依据。 44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上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基金管 理人应于本基金估值核对日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估值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 如双方在充分讨论后,无法对估值结果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45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类品种,采用估值技术或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开放式基金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持有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A、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 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B、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 C、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示,每日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最近交易日的每万份 收益计提收益。红利日结型货币与红利月结型货币基金则均于实际收到红利时,根据确认数 量或金额调整并确认损益。 D、场内申购获得的 ETF 基金按【转出股票价值+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可收替代】确认 成本,其中,转出股票价值按估值日各转出股票收盘价计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现金替 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并于估值日现金差额公布后调整 ETF 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于收到退补数据后调整 ETF 基金成本;如果现金差额公布日或者退补 数据公布日,已无 ETF 持仓,该部分差额直接计入产品收益。场内赎回 ETF 基金获得的成分 46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股票按当日收盘价(如果停牌取最近日收盘价)确认成本,管理人应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供退 补数据;持有的 ETF 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确认成本。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 的,按照本款第 A 项规定的方法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本款第 B 项规定的方法估 值。 F、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 按照成本估值。 (7)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持有的期权衍生工具,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非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诸如场外期权,股票收益权互换等,参考期货 关于成本、估值增值的有关计量处理方法,其他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股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确认日按成本确认 账面价值,有明确预期利率的按预期利率每天计提应收利息。 (9)托管户内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等资产,有产生利息的每日按预期利 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按央行同期利率)计提应计利息,实际到账金 额以银行、券商等结息日结息入账金额为准;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基金终止 清算净值;其他诸如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 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本基金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 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含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 按最新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如不能直接获得上述标的的净值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最 新净值估值。 (11)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47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因,双方协商解决。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基金管理人调整估值方法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认真核查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6、特殊估值原则 基金对外投资中,对投资于无法从公开或客观渠道(包括沪深交易所、中债登及中证指 数公司及标的发行方公开网站等)获取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时,若管理人无法提供估值核算 所需的客观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估值价格、权益确认书等,则管理人需出具估值意见函确 认投资标的估值方法。采用上述会计原则进行估值核算处理后,估值外包方及托管人视为完 全履行了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核算相关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的相关 损益不承担责任。 7、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 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核对。基金管 理人依照双方确认的估值结果,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披露方式、披露时间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披露。 8、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本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或基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48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应 立即通知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B、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D、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F、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计算错误时,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根据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进行处理; D、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49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9、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为本基金 提供估值服务,则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0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费; 2、基金托管费; 3、外包服务费; 4、业绩报酬;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合同印刷费用; 10、产品相关印章刻制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0.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投资本金余额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年初五个交易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管理人账户名称: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账号:120909749910106 管理人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广州南方报业支行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2】万元/年收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年初五个交易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托管人账户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账号:3602000129201745508 51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人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3、外包服务费 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按【1】万元/年收取 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年初五个交易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外包服务机构。 外包服务机构账户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服务机构账号:3602000129201745508 外包服务机构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4、业绩报酬 本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 5、其他费用支付 就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之基金产生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合同印刷费用、产品相关印章刻制费;基金托管人可凭相应的业务凭证或支付 凭证直接从基金财产中据实扣付,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财产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 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扣缴主体,其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由其各自承担、缴纳或扣缴。 十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52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可分配收益 基金可分配收益为基金已实现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发放现金或红利再投资,投资者未明确的,默认为发放现金。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可不定期对本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基金收益分配登记日前,将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 日进行处理。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的相关信息。其中: 53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定期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每周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的基金份额净值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或本 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当本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信息。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披露如下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 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2、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发生《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能对基金持续运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及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 约定,于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3、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信息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信息,应至少通过以下一种方式进行: (1)信函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信函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信函发出之日即视为披露。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在满足“未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外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向特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合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等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管理人网站查阅本基金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地址为:https://www.esfund.com.cn/ 54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授权机构的网站 在满足“未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外规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授权其他机构 (如代理销售机构等)在其网站向特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合同、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授权机构网站查阅本基金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授权机构的网站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 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信息的,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相 关信息即视为披露。 (5)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 4、向基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等涉及的本基金财务 数据进行复核。 (三)因管理人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请复核或未及时 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引起的纠纷,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除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中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进行 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应监管检查、审计需要提供的除外。 二十、 风险揭示 签署本合同前,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本基金的相关风 险,认真阅读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做出签署承担风险的声明。若签署本合同,投资 者将被视为已注意到并认真考虑了本基金的相关风险,且投资者将被视为承认并同意承担 《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而无论投资者是否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作为本 合同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基金风险揭示内容详见本合同正文前单列的《风险揭示书》。 55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 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 捐赠、司法执行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基金份额的冻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 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签署、成立、生效 (一)合同的签署 本基金合同的签署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合同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委托人共同签署。 (二)合同的成立、生效 1、合同成立 本合同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共同签署后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投资人已过冷静期且经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不适用冷静期及回复制度的 特殊合格投资者除外); (3)基金投资人认购或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注册登记确认成功,基金投资人获得基 金份额; (4)本基金依法有效成立。 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三)基金投资者的单方解除权 (1)本合同成立后,基金投资人在冷静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可无条 56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件提出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投资者的认缴款项在解除基金合同的两个交易日 内可用可取。 (2)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四)经注册登记确认有效的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 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 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两种 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 变更。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 变更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 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 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交易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 57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或其授权机构网站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三)对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失败,基金取消; 2、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另行聘请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5、经全体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 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也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成员组成,并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1、基金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58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清算通知、清算报告; (8)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9)履行与基金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基金财产清单; (3)复核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基金财产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履行与基金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清算具体流程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资产核对与变现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财产清单,列示基金财产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 2、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基金财产资产负债表和基金存续期的利润表,基金托管人自收到后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确认; 3、合同终止日后,基金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基金财产 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合同终止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基金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或休市、停牌、暂停交易的证券 59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 (四)清理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1、基金财产债权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结算保证金、 备付金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 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基金财产债务主要包括基金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券商佣 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 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基金财产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 基金财产中预提。 3、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计提至管理人明确的本基金清算终止日,以当日资产 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最后一个计提日的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 提。 (五)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财产的清理、确认、 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如遇上述特殊情况,则应在基 金财产全部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支付清算财产 本基金的清算报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按清 算完成后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清算财产。 (八)基金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支付除管理费以外的应付费用; 4、支付管理费; 60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 (九)账户销户 1、基金财产账户销户 基金财产的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支付垫付资金 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最长于合同终止后2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利息以中国结 算公司实际支付为准。基金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于该基金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 关利息结清后,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中国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 中国结算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基金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 销该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对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进行匡算并在支付款项中扣除。 (十)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十一)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十六、 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给基金资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1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基金管理人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委托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予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五)无论何种情形,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均以其已收取的本基金托管费为上限。 二十七、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 规),并按其解释。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提交申 请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应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 其他事项 (一)《风险揭示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请基金投资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基金投资人请填写: (一)基金投资人 1、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基金投资人之授权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63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投资人认(申)购金额 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三)基金投资人账户 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投资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投资 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二、本基金募集账户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户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64 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逸信汇富 1 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投资人: 自然人(签字):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65

mt.sohu.com true 自选股资讯 https://mt.sohu.com/20161223/n476757506.shtml report 55294 逸信汇富1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年月逸信汇富1号朗姿股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本私募基金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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