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出离婚到正式离婚之间,丈夫“借了”公公婆婆272万元,且无完整的转账凭证,这笔钱该不该由妻子共同返还?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缘起于6张“语焉不详”的借条。江苏淮安的刘芝真(化名)夫妇起诉称,其儿子于波(化名)5年前借款300多万元一直未还,现在要求儿子与“前儿媳”赵芸(化名)共同偿付。赵芸称,这场官司是其前夫与父母串通起来恶意提起的诉讼。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依据于波所写的6张收借条,2016年3月,刘芝真夫妇将儿子于波与前儿媳赵芸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要求俩人共同偿还这些共计307.2万元的借款。这6张收借条,均只有于波一人的签名。除1张30.7万元的收条日期为2007年,其余5张共计272.2万元的借条的所载日期均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7月间——这也是赵芸起诉离婚之后、实际离婚之前的那段时间。
于波写下第6张借条后的第5个月,2011年11月,俩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根据判决书,刘芝真夫妇认为这300多万元是儿子与儿媳在还没离婚时所借的钱。近6年过去了,还未偿还,现理应由俩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得到了原告的儿子、第一被告于波的认同。然而,在赵芸看来,前公婆的这个起诉完全是一场恶意诉讼,依凭几张来源不明的借收条,目的就是想拿她的钱替官司缠身的于波还债。
笔者注意到,这些借条内容很简单,比如“今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于波”;“今借到刘芝真肆拾伍万元整,于波。”赵芸说,这些收条与借条,自己从未听说过,更不知道是否借款,什么时候借款,借的款又用到了何处。
从2016年年初开始,两家人多次对簿公堂。2016年11月23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波与前妻赵芸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72.2万元。也就是说,除一张30.7万元的收条不予确认外,原告主张的其他5张共计272.2万元的借条全部被法院采信。
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于波对两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认可收到借条中的款项,又有原告部分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两原告与被告于波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同时,涉案的借款用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该案前3张共计120万元的借条疑点重重。这3份借条均只有于波一人的签名,没有相应的汇款凭证。其中,两份共计75万元的借条还未标明出借人或债务人信息。
目前,赵芸已提出上诉。文/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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