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1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2741号文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0亿元(含190亿元)的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30亿元,可超额配售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由于债券发行跨年度,按照公司债券命名惯例,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次债券名称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债券分期发行,本期债券名称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变更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简称为“17广发01”。
本次债券名称更变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特此说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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