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别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受理条件)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
2.申请项目:由水利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清单见第八条);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要求。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项目,符合性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4.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5.初步设计核定概算静态工程投资(剔除政策性价格调整增加的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估算静态工程投资15%(含15%)。
八、申请材料目录
注:所需材料、份数可视项目情况以及技术审查要求增减。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新办,参见基本流程图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工程投资概算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6001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4978
(三)电子邮件投诉:lz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
(三)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741、40、133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 www.mwr.gov.cn
二十一、附件
申请函示范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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