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名噪一时的冬虫夏草代表性产品“极草”已经停产,但围绕“极草”的官司并没有结束。
这些案件甚至有些不可思议:7月1日,一位北京消费者收到了北京通州区法院的判决,他因购买“极草”发起的“十倍赔偿”官司胜诉,而在去年底,青海法院却判决打假人王海损害了“极草”生产商青海春天公司的名誉,要求王海赔偿5万元。
作者 / 洪广玉
来源 / 公共食谈(ID:ggst01)
全文共4156字 / 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通州法院判极草“十倍赔偿”,青海却判当事人“侵权”
7月1日,北京市民黄汉中收到了一份特别的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他胜诉了。在2016年5月,他在网上购买了一盒“极草-X5冬虫夏草纯粉片”,计4700元,随后他以该含片砷超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向相关网上经销商发起诉讼,主张退货并支持“十倍赔偿”。
▲曾经名噪一时的”极草“含片产品
黄汉中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最早的时候,我是看到行业里有一位知名律师,也是我的好友,他经常鼓吹自己养生有方,而且把吃虫草放在了首位,我对虫草这个东西还是有一些了解的,很不赞同。”黄汉中告诉公共食谈。
黄汉中认为,全民吃冬虫夏草是典型的愚昧、畸形消费,而他发起诉讼的目的就是想借机证明“吃虫草是错误的”。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检测确实证明该产品砷超标,因此支持了黄汉中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通州法院的判决结果
同样是有关“极草”的官司,打假人王海则有些郁闷。2016年11月23日,青海省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海侵犯青海春天药用公司名誉权成立,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此案同时作为被告的还有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及北京理化分析中心。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所谓王海“侵权”,是指王海于2014年10月底在新浪微博上转载了包括南方周末、北京科技报、北京商报等媒体关于“极草”的报道,而在转发这些报道时,王海加上了“极草骗局”的按语。春天公司认为,“极草骗局”与事实不符,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其公司名誉权,导致产品销售下降。
▲王海仍然在转发相关媒体报道,不过由于败诉,已经删除了标题中的“极草骗局”字样
一方面,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经认定“极草”产品中砷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一方面,青海高院却仍然认为“极草骗局”不成立,这是怎么回事?
青海法院否认“极草骗局”,认为“虫草素”未检出不等于没有
在西宁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和青海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双方主要的争议点主要围绕“极草骗局”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王海主张“极草骗局”的理由包括三点:1、是“极草”非食品、保健品、药品,是无证生产的三无产品;2、冬虫夏草不是中药材,没有功效;3、极草不含“虫草素”。
对于这三个问题,法庭审理认为,“三非”产品并不一定就是违法或骗局,关键在于是否国家机关允许其生产,而春天公司得到了青海食药监局的“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资格;对于极草的功效问题,法院认为冬虫夏草已经进入《药典》,即使个人或学术上认为其功效存在争议,也不能据此认为是骗局。
由于“极草”的宣传中涉及到“虫草素”,所以,“极草”中有没有虫草素成了另一个核心问题。媒体报道中所称的“极草不含虫草素”,依据的是北京理化分析中心的一份检测报告,而一审法院支持春天公司的观点,认为检测报告上虫草素“未检出”不等于“不含虫草素”或“虫草素为零”。一审法院还认为,《药典》中对虫草的检测标准是“腺苷”而非“虫草素”,有没有虫草素仅是学术争议。
▲西宁中院对“虫草素”问题的审理分析
综合分析,一审法院认为“极草骗局”不成立。
一审败诉后,王海上诉至青海高院。在上诉状中,王海认为其所称的“极草骗局”是对相关媒体报道内容的整体概括,涉及到的不仅限于上述3点,还包括“极草”使用禁止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进行生产、“极草”不是药品但宣传治疗作用(非药品禁止宣传治疗作用,强制性规定)、“极草”宣传无依据或虚假夸大的产品功效,如“高科技专利技术”使“精华7倍原草溶出”、宣传不存在的临床报告、宣传的荣誉、奖项山寨等,也就是说,一审法院遗漏了多个支撑“骗局”判断的事实报道。
同时,针对“虫草素”的问题,王海认为,北京理化中心是在极低的检出线下未检出虫草素,检测结果证明了“极草”不含虫草素。
▲北京理化中心出具的“极草”样品检测结果
对于王海的上诉状,春天公司辩称,相关媒体报道主要是针对“冬虫夏草”这类产品,而王海却把广泛的质疑特定为“极草”这个产品,足以误导公众。春天公司还认为,王海提出的其它如“虚假宣传”指证,依据的是媒体报道,而非监管处罚,因此不成立。
食谈君看到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青海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采纳了春天公司的辩词,而对王海上诉状中提出的其它指证没有回应。
▲青海高院审判结果
回顾“极草”神话:三无产品每年卖几十亿
这两起案件中所涉及的“极草”含片,如今已经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但它曾经是个神话。
首先,“极草”是个营销界的神话。众所周之,“极草”的原料是冬虫夏草,但一盒81片装的极草能卖到29888元,其赖以成名的广告语是“冬虫夏草,现在开始含着吃”。
▲央视2套曾播出的“极草”广告
从2010或2011年起,极草的广告在《焦点访谈》前黄金时段、机场、高端社区楼宇、高速路牌、门户网站等媒介上狂轰滥炸,甚至连不知名的小网站都充斥着“极草”的宣传帖子。
下面是极草广告投放和营收对比的一些数据:
▲数据来源于长江商报,有去除零头,广告费不包括区域合作商的广告投入
正因为如此,有人说这是一个主要靠广告砸出来的产品。
极草的另一神话是虽为“三无产品“,却能在市场上卖六年以上,平均每年卖数十亿!
对此,南方周末曾以《极草“护身符”》为题,报道了极草既不是食品,也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和身份,其唯一的身份是青海省食药监局于2014年7月批准的作为“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其中专为极草创立了滋补类特殊产品”门类。但是,现有法律框架内入口的产品只有“食品”“药品”“保健品”这三类,青海食药监局创立的“滋补类特殊产品”其实是非法的。这种自创产品门类的做法,其后果是让新创的产品躲开现有法律的监管。
更为匪夷所思的是,2015年7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即已告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停止极草产品的试点,但是,该通知一直到2016年3月28日才被迫披露,青海省政府、青海食药监总局、青海春天可能“联手”捂了8个多月,这8个月期间,极草产品照常生产、售卖。
这种身份不明的产品能在市场上卖这么久、销售还这么大,恐怕是史无前例的。
分析:法院应有科学常识,虫草中确无“虫草素”
“极草”含片已经成为历史,不过,围绕它的案件还没有结束。
在春天公司诉王海侵权案中,主要争论的焦点是极草是否是“骗局”,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清晰定义什么叫“骗局”,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探讨的:假如极草声称或暗示了某些功效,但冬草夏草确实又不具备这种功效,那就很难逃脱欺骗消费者之名。
现代药理学对于冬虫夏草的成分做过详尽分析。根据研究结果,青海冬虫夏草中大概含有虫草酸约7%、碳水化合物28.9%、脂肪约8.4%、蛋白质约25%,脂肪中82.2%为不饱和脂肪酸,此外,尚含有维生素B12、麦角甾醇、六碳糖醇、生物碱等。由于这些成分比较普通,并非冬虫夏草中所特有,所以,行业内普遍声称冬虫夏草的有效成分是“虫草素”。
极草产品的宣传册上,也是宣称其含有“虫草素”的。
▲“极草”宣传册上有“虫草素快速超倍溶出”的宣传
然而,真正含有虫草素的反而是蛹虫草,而中科院微生物所的相关研究也没有在冬虫夏草中发现虫草素,所以,当王海将极草样品送到北京理化中心进行检测,其结果是“未检出”——这一结果完全在预料中。
更为有力的证据是,中国科学院上海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王成树研究员课题组解析了蛹虫草和的冬虫夏草的基因组,表明冬虫夏草基因组里没有找到虫草素合成的基因,这与相关检测结果是互相印证的。
在西宁中院和青海高院的审理中,均认为,“未检出”不等于“不含虫草素” 。可以认为,这是相关法官缺乏相关科学知识,甚至是逻辑思维能力欠缺的表现。
实际上,北京理化检测中心对虫草素的检测仪器已经非常先进,其检测范围是5.63微克/克,换算一下,大约只要达到1克的20万分之一都能检出来!
从道理上来说,确实“没发现”不等于“没有”,但要知道,“无”永远是无法证明的,能证明的只能是“有”,而从检测科学上来说,当检测范围已经小到这个程度仍然检测不出来,就可以视为“无”,法律上也是这么认定的。否则,任何产品都可以吹嘘自己有什么成分,而监管部门永远无法检测判定。
又或者,如果春天公司认为其极草产品中有虫草素,那么它应该提交相关检测证据,可是春天公司无法提交这一证据。
至于王海是不是将冬虫夏草的问题特指到“极草”,这并不那么重要,因为如果冬虫夏草有问题,“极草”自然也不能说自己冤枉。
食谈君说:
“极草”虽然退市了,但青海春天公司仍然以“原草”的形式在售卖冬虫夏草,当然其它很多公司也在卖冬虫夏草。一个合理的疑问是,既然国家食药监总局监测到“极草”含片砷超标,那么“原草”又能保证没有砷危害健康的风险吗?
此外,我们仍然要问:到底谁证明过冬虫夏草具有所谓的抗癌、治糖尿病、肾病、延年益寿等功效?
不要以为这是个无关紧要的问题,看下面这个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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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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