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均把目光瞄准呈现变异趋势的新“四风”问题——“一桌餐”问题。
什么是“一桌餐”?
公务接待时哪些宴请能吃?
哪些不能吃?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聚焦“四风”新变种“一桌餐”问题
什么是“一桌餐”?
“一桌餐”是指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因为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所以称它为“一桌餐”。同时“一桌餐”不在酒楼,不在餐馆,也不在食堂,而是隐藏在住宅小区之中。
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为公款吃喝设置了硬红线, 于是乎,有些私营企业主挖空心思,把私人住宅改建为接待场所。组织者以没有动用公款而无所顾忌,参与者以私人聚会而心安理得,私营企业老板也因能为领导服务而乐此不疲。
据悉,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是在对江西开展巡视“回头看”期间,通过暗访发现隐藏在高档住宅小区的“一桌餐”问题的。2016年8月4日晚,江西省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子亮、江西省旅游集团副总经理黎友才请原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委书记陈阳霞吃饭,并邀请他们曾一起在国外参加培训的省直机关另外两名干部参加。
这顿饭被安排在海珀兰庭小区一私人住宅中,这套住宅是南昌市某私营企业主刘某改造而成的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同时应黎友才的请求,程子亮还邀请了省委组织部的另一名干部参加。红酒由黎友才提供,其他费用由刘某买单。
这饭为什么吃呢?原来陈阳霞升官了,成为副厅级干部,担任江西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而这一吃,陈阳霞刚升的官也就丢了。从7月27日报到上班到8月4日吃这顿饭,再到8月12日江西省纪委的通报出来,仅仅17天,陈阳霞就被党内严重警告,终止其试用期,调离省纪委。
防止“一桌餐”演变成“一窝贪”
为了防止“一桌餐”演变成“一窝贪”,中央巡视组对巡视发现的这一问题一抓到底,督促江西省委立行立改;对高档住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一桌餐”进行拉网式检查,狠刹“四风”变异新动向,有效防止吃喝风反弹回潮,取得明显成效。
从巡视组查获的情况来看,这些“一桌餐”一般都设在党政机关附近的高档住宅小区,受邀享用美味佳肴的则多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买单的却是私人老板。也许吃请的党员领导干部觉得吃点喝点算不了什么,可无数事实证明,很多人就是在吃吃喝喝、不知不觉中,便成了个别攻于心计老板的“猎物”,最后沦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的腐败分子。
很多商人往往会按照请吃请喝——赠小礼品或纪念品——送购物卡——有价证券或直接给现金这样一个基本程序,以“温水煮青蛙”的方式,最终将官员拖下水,成为他们获取不当利益的“合作伙伴”或“工具”。而作为官员一方,则是“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慢慢地便会从小到大、从被胁迫到心甘情愿地为老板办事,完成“权钱交易”的全过程。
其实,能被老板经常宴请到一个桌上吃喝的党员领导干部,多是手握“权柄”或把持关键岗位者。这些人成为老板的座上宾,相互之间也会在觥筹交错中,由最初的相识到后来的“相知”,再由原本的各自为政到形成“利益均沾”的腐败“小圈子”,以致于最终成为败坏党的声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害群之马。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三人谈反腐》栏目:巡视发现“一桌餐”,采取措施深入整治。
违规吃请不是“小节小事”
事实上,“一桌餐”问题并非江西独有,福建、河南等省也先后查处了一些典型问题。如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石好荣,先后接受多名业务关系人的宴请,指定用餐地点均为厦门市某住宅区内的陈酒养生收藏馆。
违规吃请绝不是“小节小事”。早在2013年底,中央便要求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
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新规来遏制“一桌餐”问题。广东印发《关于开展整治潜入地下公款吃喝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潜入地下”公款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支出,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力度,遏制由地上转地下、由公开转隐秘的公款吃喝行为。
中央纪委提醒:这8种类型的饭不能吃
1
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案例:2014年8月21日,上海市规划编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杨晰峰在相关业务会议后,组织10名参会人员公款吃喝,花费餐费1935元。杨晰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案例:2016年2月18日上午,河南省西峡县农业局党委副书记赵庆阳、能源办主任黄炎到丹水镇卓沟村某养殖场实地勘察沼气项目。中午,两人接受养殖场负责人宴请且饮用白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2月25日,西峡县纪委给予赵庆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炎党内警告处分。
3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案例:新疆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党委书记、副大队长赵加洋和副大队长张春江、总工程师冯昌荣、副大队长石玉君,先后两次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安排的宴请等服务。自治区地矿局党委给予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赵加洋现任职务,取消冯昌荣和石玉君正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资格。
4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案例:2014年1月6日晚,深圳市城管局8名局处级干部违规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某环卫企业负责人组织的聚餐吃请,聚餐花费2427元。副局长叶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其他7名参加吃请人员被诫勉谈话。该8人补交应付的餐费。
5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案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乌云其鲁、副局长李永到张家口执行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一起就餐,餐费由李某结算,花费1200元。餐后,乌云其鲁、李永与李某等人一同前往张家口某娱乐场所。2016年3月8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给予乌云其鲁、李永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李某支付的餐费1200元。2016年3月22日,正镶白旗纪委在全旗对上述2人及负主体责任的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副院长恩克进行通报批评。
6
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案例:广东清远市连山县福堂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覃坚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在多家饭店用公款招待其亲戚、朋友用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覃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追缴。
7
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案例:2015年10月23日、11月1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清徐有限公司副经理李燕忠在为其子操办婚事过程中,先后两次宴请共计450人,并收受礼金5.475万元,其中收受同事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2.285万元。经清徐县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4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李燕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总支书记贾健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纪检工作负责人张志刚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
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案例:2015年6月,四川甘孜州康定市呷巴乡副乡长杨尚东假借乡长名义为当地一名群众介绍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并接受其吃请,消费2000元。此外,杨尚东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举报后,杨尚东的家人主动将2000元归还给该群众。2016年3月,康定市纪委给予杨尚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6年4月,康定市监察局给予杨尚东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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