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选型原则
(1)必须满足供热负荷及热介质参数的要求。
(2)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选用的燃料,燃煤锅炉应对煤种有较大的适应性。
(3)锅炉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应不低于《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094— 2002中规定的数值,见表1、表2。
锅炉的出力(台数配合)应能经济有效地适应用户热负荷的变化。一般燃煤锅炉的经济负荷为其额定出力的70%?80%,低负荷不应低于20%?30%,要尽量避免长期低负荷运行。
(4)应优先选用原国家经委和国家机械工业部公布推广的节能锅炉产品和经中国工业锅炉行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优良节能锅炉产品,不得采用国家经委和机械工业部已公布淘汰的产品。
(5)应选用消烟除尘效率较好,有利于环境保护要求的锅炉,一般宜选用排尘原始浓度较低的层燃锅炉。
(6)同一锅炉房内应尽量采用相同燃烧设备,相同容量的锅炉,以利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当供热介质参数不同或冬、夏季负荷差别较大时,也可采用不同类型及不同出力的锅炉。
(7)所选择的锅炉应在基建、运行维修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必要时应提出不同的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以确定合理的方案。
(8)对于出力在1t/h以下的锅炉,宜采用固定反烧水管炉排等燃烧方式的锅炉。
2.锅炉台数的确定
(1)锅炉房采用锅炉的台数应根据热负荷的调度、锅炉检修和扩建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一般不少于两台。当选用一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锅炉检修的需要时,可装设一台锅炉。
采用机械加煤锅炉,且锅炉房为新建时,锅炉台数一般不超过四台,锅炉房扩建和改建时,锅炉总台数不宜超过七台。
当采用手工加煤锅炉,锅炉房新建时,锅炉的总台数不宜超过三台;改建和扩建时, 锅炉总台数不宜超过五台。
(2)锅炉房备用锅炉的设置可按下述原则确定:
①以采暖、通风和生活负荷为主的锅炉房,一般不设备用锅炉。锅炉的正常检修应在非采暖期进行。
②以生产负荷为主的锅炉房,当非采暖期至少能停用一台锅炉轮流进行检修时,可不设备用锅炉。
③专供生产及生活英热负荷的锅炉房应根据生产要求考虑是否需要设备用锅炉。当不设备用锅炉将使生产上发生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应设置一台备用锅炉。
(3)如按设计规划要求,已落实近期内热负荷将有较大增长时,可选择单台出力较大的锅炉,土建设计时可预留位置,并在辅助设备选择、系统管道等方面均适当加大;对远期可能发展的热负荷在锅炉房设计时不可预留,仅在总图布置上,留出锅炉房发展所需要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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